无锡惠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共7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无锡惠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共7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项目名称 | 无锡惠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共7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 |||
项目编号 | WXCQZ23113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略) 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日批准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3-12-18 | 挂牌终止日期:2024-01-15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 (略) | |||
标的物概况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无锡 (略) 名 (略) 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共7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标的地块东临荣洛路,南至新苑路,西至新苑一村,北至京杭运河,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分别为工业、交通、仓储,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80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74672.72平方米构筑物共计24项。其中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67498.19平方米,未办证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7174.53平方米,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 ?标的地块目前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场地平整、宗地外达到五通(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一平(场地平整);各项基础设施较完备,已建成部分建筑物及道路等附属设施。标的状况以实物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2-2121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07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41541.53 | |||
特别事项说明 | 1、转让标的包括《资产清单》中各建筑物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室内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项目若形成竞价,竞价溢价部分按照对应的比例计算得出各自对应的成交价格。 2、本次转让价含增值税。 3、《资产清单》中5幢、6幢正在装修中;18幢第1层房地产于价值时点出租给无锡领创国科产 (略) ,租赁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148 幢建筑物已拆除;193-7幢建筑物已拆除门窗及部分墙体,191幢及206幢建筑物已拆除门窗。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4、标的地块原为化肥厂,由于标的所在宗地均未做环评检测报告,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诺接受所有现状、瑕疵和风险。并且承诺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对土地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政府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5、标的资产中未办证建筑物存在无法办理产证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
转让底价 | 41541.53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25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受让方须严格按照标的地块的规划建设要点进行开发建设,符合对该地块的规划要求。现经划分,形成计划转让共7张土地证。①所有证参照《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建设高度上,根据《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在非城镇中心地区,大运河两岸第一界面内除临水建筑外,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②1、3证北侧紧邻大运河,需遵守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国众联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2-2121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由产交所联系安排看样。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
项目名称 | 无锡惠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共7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 |||
项目编号 | WXCQZ23113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略) 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日批准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3-12-18 | 挂牌终止日期:2024-01-15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 (略) | |||
标的物概况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无锡 (略) 名 (略) 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共7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标的地块东临荣洛路,南至新苑路,西至新苑一村,北至京杭运河,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分别为工业、交通、仓储,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80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74672.72平方米构筑物共计24项。其中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67498.19平方米,未办证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7174.53平方米,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 ?标的地块目前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场地平整、宗地外达到五通(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一平(场地平整);各项基础设施较完备,已建成部分建筑物及道路等附属设施。标的状况以实物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2-2121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07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41541.53 | |||
特别事项说明 | 1、转让标的包括《资产清单》中各建筑物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室内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项目若形成竞价,竞价溢价部分按照对应的比例计算得出各自对应的成交价格。 2、本次转让价含增值税。 3、《资产清单》中5幢、6幢正在装修中;18幢第1层房地产于价值时点出租给无锡领创国科产 (略) ,租赁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148 幢建筑物已拆除;193-7幢建筑物已拆除门窗及部分墙体,191幢及206幢建筑物已拆除门窗。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4、标的地块原为化肥厂,由于标的所在宗地均未做环评检测报告,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诺接受所有现状、瑕疵和风险。并且承诺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对土地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政府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5、标的资产中未办证建筑物存在无法办理产证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
转让底价 | 41541.53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25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受让方须严格按照标的地块的规划建设要点进行开发建设,符合对该地块的规划要求。现经划分,形成计划转让共7张土地证。①所有证参照《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建设高度上,根据《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在非城镇中心地区,大运河两岸第一界面内除临水建筑外,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②1、3证北侧紧邻大运河,需遵守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国众联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2-2121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由产交所联系安排看样。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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