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2023〕90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2024年1月15日以拍卖方式出让丽水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坐落:碧湖镇缸窑村
(二)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出让年限:50年
二、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座落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出让年限(年) | 容积率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1 | 丽水高溪低丘缓坡 区块18号地块项目 | 碧湖镇 缸窑村 | 75861 | 75861 | 工业用地 | 40%- 60% | 10%- 15% | 50 | 1.3— 1.5 | 2300 | 1150 |
(详见《丽水工业园区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8号地块(莲都区)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2023〕24号))
三、“标准地”指标要求
准入产业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土地产出(万元/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R&D经费占营业收入之比(%)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00 | ≥31.36 | ≥500 | ≥5.1 | ≥3290.03 | 3.6 |
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它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竞买时需按照《 (略) 开发建设的说明》中的规定提交《 (略) 申请》。 (略) 中的出资构成必须符合《 (略) 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且与《 (略) 申请》中的申明内容一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竞买申请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在莲都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含滞纳金、违约金)的;存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等符合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况的;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 (略) 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七、申请人可于2023年12月22日到2024年1月11 (略) 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17:00。(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 (略) 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10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若该地块内有为政府配建或者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或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一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二)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3%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该幅地块的成交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50%(含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6个月内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五)土地出让面积与规划建筑红线后退引起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时,以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的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登记发证。
(六)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七)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30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三年内。
(八)项目产权分割:
①项目自持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自持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自持部分建筑面积的15%。
②项目可分割建筑的转让对象原则上须为机器人产业上下游规上企业,且需经经开区管委会确认并签订入园协议,具体以当地政府或有权部门入园决策会议结果为准。项目可分割部分建筑按分割条件给予不动产登记,自持部分需整体持有办理不动产登记。
③本项目生产性标准厂房均可按栋、竖向单元、按层、按户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1000㎡。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验收备案的项目竣工图标注为准。
④本项目非生产性配套用房不能单独出售、转让,入住企业必须在购得本项目生产性标准厂房后才能申购非生产性配套用房;企业购买非生产性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购买生产性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的20%。
⑤*方自持产线未达产前,项目自持部分未达产前,项目产权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总面积的80%;宗地完成达产验收前,项目产权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总面积的95%。
具体产权分割的规定按照附件《莲都区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的登记按照登记部门规定执行。
(九)本次拍卖不设出让底价。
十、联系方式
电话:0578-*、0578-*、0578-*
联系人:王先生(利用)、徐先生(规划)、吴先生(砂管办)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2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2023〕90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2024年1月15日以拍卖方式出让丽水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坐落:碧湖镇缸窑村
(二)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出让年限:50年
二、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座落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出让年限(年) | 容积率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1 | 丽水高溪低丘缓坡 区块18号地块项目 | 碧湖镇 缸窑村 | 75861 | 75861 | 工业用地 | 40%- 60% | 10%- 15% | 50 | 1.3— 1.5 | 2300 | 1150 |
(详见《丽水工业园区高溪低丘缓坡区块18号地块(莲都区)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2023〕24号))
三、“标准地”指标要求
准入产业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土地产出(万元/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R&D经费占营业收入之比(%)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00 | ≥31.36 | ≥500 | ≥5.1 | ≥3290.03 | 3.6 |
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它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竞买时需按照《 (略) 开发建设的说明》中的规定提交《 (略) 申请》。 (略) 中的出资构成必须符合《 (略) 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且与《 (略) 申请》中的申明内容一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竞买申请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在莲都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含滞纳金、违约金)的;存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等符合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况的;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 (略) 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七、申请人可于2023年12月22日到2024年1月11 (略) 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17:00。(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 (略) 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10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若该地块内有为政府配建或者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或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一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二)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3%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该幅地块的成交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50%(含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6个月内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五)土地出让面积与规划建筑红线后退引起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时,以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的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登记发证。
(六)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七)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30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三年内。
(八)项目产权分割:
①项目自持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自持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自持部分建筑面积的15%。
②项目可分割建筑的转让对象原则上须为机器人产业上下游规上企业,且需经经开区管委会确认并签订入园协议,具体以当地政府或有权部门入园决策会议结果为准。项目可分割部分建筑按分割条件给予不动产登记,自持部分需整体持有办理不动产登记。
③本项目生产性标准厂房均可按栋、竖向单元、按层、按户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1000㎡。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验收备案的项目竣工图标注为准。
④本项目非生产性配套用房不能单独出售、转让,入住企业必须在购得本项目生产性标准厂房后才能申购非生产性配套用房;企业购买非生产性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购买生产性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的20%。
⑤*方自持产线未达产前,项目自持部分未达产前,项目产权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总面积的80%;宗地完成达产验收前,项目产权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总面积的95%。
具体产权分割的规定按照附件《莲都区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的登记按照登记部门规定执行。
(九)本次拍卖不设出让底价。
十、联系方式
电话:0578-*、0578-*、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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