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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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公告信息
项目名称 (略) 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
项目编号 CZ*
标的名称 (略) 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
标的编号 CZ*
公告性质 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

项目名称: (略) 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19日

二、答疑澄清内容:

1、问:投标保证金按粤保监发【2017】104号、粤保协发【2017】78 (略) 费用账户直接支付的咨询。

招标文件第2页:招标文件通用(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不得代付,必须由投标人账户汇出,账户名称必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按照【粤保监发【2017】104号】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四章费用列支: (略) 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据实列支。 (略) 开立的费用账户外,地市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费用账户,该费用账户仅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等银行托收(银行直接扣款)费用支出,分支机构日常报 (略) 或总公司费用账户直接支付。”【粤保协发【2017】78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的性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分为收入户、支出户和专户,各类财长户之间不得串户使用。”之规定,投标人为分支机构,未设有保证金支出专户,特此申请按上 (略) 费用账户直接支付,请平台、招标方及招标代理给予支持。

答:招标文件第2页:招标文件通用(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不得代付,必须由投标人账户汇出,账户名称必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现澄清为:投标保证金必须由 (略) ( (略) )账户汇出,由投标人汇出的账户名称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略) ( (略) )账户汇出的,需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核实保证金为“有效”。

2、关于营业中断险免赔:(1)因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建议修改如下:因交通事故、人为破坏、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24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受交通事故、火灾或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发二次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12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从免赔时间结束起至营业中断24小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85%;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答:营业中断险免赔条款现澄清为:

因交通事故、人为破坏、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24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受交通事故、火灾或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发二次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12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从免赔时间结束起至营业中断24小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85%;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3、关于保险费支付方式: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及财产一切险在保险责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保费90%;第二年保费的90%于合同期第二年的6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三年保费的90%于合同期第三年的6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保费在合同结算完毕后28日内支付。

建议修改如下: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及财产一切险支每个保险合同保费低于10万元的的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保费高于10万元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保费的90%,剩余保费于保险到期前30日内支付保费

答:保险费支付方式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进行修改。

4、关于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免赔:招标文件中,对于除地震、海啸、台风、龙卷风、洪水、风暴、暴雨以外的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未设置免赔,将导致小额案件堆积,严重影响理赔效率,破坏项目整体质量。

建议修改如下:财产一切险免赔中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设置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0元或每次事故免赔率10%,两者以高者为准;龙卷风、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率10%;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00或5000元。

答:关于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免赔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进行修改。

5、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一、保险方案明细表扩展条款第二部分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18)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27)非拥有的车辆或船只条款与主险责任范围相悖

建议修改如下:删除(18)、(27)条附加条款,附加条款(27)保险公司已经注销该条款、附加条款(18)自然灾害造成的侵权三者责任不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答:关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一、保险方案明细表扩展条款第二部分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18)、(27)回复如下:

1.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18)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进行修改;

2.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27)非拥有的车辆或船只条款予以删除。

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同一集团(或总公司)内 (略) 参与投标。经总公司唯 (略) ,是 (略) 参与投标?

答:经总公司唯 (略) 可以参与投标。

三、其他补充事项

如原招标文件(公告)与本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招标文件(公告)未答疑澄清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公告)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招标人

名称:珠海 (略)

联系人:杨紫薇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教学区一层RA5-11单元

(二)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珠海 (略)

联系人:郑耿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人民西路与翠屏路交叉处140米(路桥管理处旁边)

招标人:珠海 (略)

招标代理机构:珠海 (略)

2024年1月2日

公告信息
项目名称 (略) 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
项目编号 CZ*
标的名称 (略) 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
标的编号 CZ*
公告性质 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

项目名称: (略) 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运营期路产综合保险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19日

二、答疑澄清内容:

1、问:投标保证金按粤保监发【2017】104号、粤保协发【2017】78 (略) 费用账户直接支付的咨询。

招标文件第2页:招标文件通用(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不得代付,必须由投标人账户汇出,账户名称必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按照【粤保监发【2017】104号】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四章费用列支: (略) 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据实列支。 (略) 开立的费用账户外,地市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费用账户,该费用账户仅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等银行托收(银行直接扣款)费用支出,分支机构日常报 (略) 或总公司费用账户直接支付。”【粤保协发【2017】78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的性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分为收入户、支出户和专户,各类财长户之间不得串户使用。”之规定,投标人为分支机构,未设有保证金支出专户,特此申请按上 (略) 费用账户直接支付,请平台、招标方及招标代理给予支持。

答:招标文件第2页:招标文件通用(四)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不得代付,必须由投标人账户汇出,账户名称必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现澄清为:投标保证金必须由 (略) ( (略) )账户汇出,由投标人汇出的账户名称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略) ( (略) )账户汇出的,需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核实保证金为“有效”。

2、关于营业中断险免赔:(1)因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建议修改如下:因交通事故、人为破坏、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24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受交通事故、火灾或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发二次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12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从免赔时间结束起至营业中断24小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85%;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答:营业中断险免赔条款现澄清为:

因交通事故、人为破坏、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24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受交通事故、火灾或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发二次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保险公司对前12小时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断营业从免赔时间结束起至营业中断24小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85%;中断营业24小时以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100%。

3、关于保险费支付方式: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及财产一切险在保险责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保费90%;第二年保费的90%于合同期第二年的6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三年保费的90%于合同期第三年的6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保费在合同结算完毕后28日内支付。

建议修改如下:公众责任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及财产一切险支每个保险合同保费低于10万元的的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保费高于10万元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保费的90%,剩余保费于保险到期前30日内支付保费

答:保险费支付方式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进行修改。

4、关于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免赔:招标文件中,对于除地震、海啸、台风、龙卷风、洪水、风暴、暴雨以外的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未设置免赔,将导致小额案件堆积,严重影响理赔效率,破坏项目整体质量。

建议修改如下:财产一切险免赔中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设置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0元或每次事故免赔率10%,两者以高者为准;龙卷风、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率10%;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00或5000元。

答:关于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免赔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进行修改。

5、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一、保险方案明细表扩展条款第二部分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18)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27)非拥有的车辆或船只条款与主险责任范围相悖

建议修改如下:删除(18)、(27)条附加条款,附加条款(27)保险公司已经注销该条款、附加条款(18)自然灾害造成的侵权三者责任不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答:关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一、保险方案明细表扩展条款第二部分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18)、(27)回复如下:

1.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18)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进行修改;

2.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27)非拥有的车辆或船只条款予以删除。

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同一集团(或总公司)内 (略) 参与投标。经总公司唯 (略) ,是 (略) 参与投标?

答:经总公司唯 (略) 可以参与投标。

三、其他补充事项

如原招标文件(公告)与本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招标文件(公告)未答疑澄清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公告)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招标人

名称:珠海 (略)

联系人:杨紫薇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教学区一层RA5-11单元

(二)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珠海 (略)

联系人:郑耿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人民西路与翠屏路交叉处140米(路桥管理处旁边)

招标人:珠海 (略)

招标代理机构:珠海 (略)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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