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房产整体转让第二次挂牌
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房产整体转让第二次挂牌
【发稿时间 :2024-01-09阅读次数:】
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C23110 | 转让底价 | 986.04万元 |
项目名称 | 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房产整体转让(第二次挂牌) | ||
挂牌日期 | 2024-1-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沙市区 |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权证编号 |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地址 | 沙市区公园路 |
建筑面积 | 2401.93㎡ | 证载权利人 | 毕家全、陈慈英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
腾空日期 | 托管单位 | ||
瑕疵问题 | 房屋现状 | 闲置 | |
规划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土地用途 | 商业、住宅 | 土地面积 | 734.77㎡ |
其他说明 | |||
该标的为罚没资产, (略) (略) 区公园路A栋、A2栋共五宗,房屋均为混合结构,原作酒店使用,发生了改扩建,原有户型、连通方式均已发生变化,现为闲置、轮候查封状态。房屋建筑总面积2401.93㎡,其中有不动产权证面积为1564.88㎡,房屋改扩建部分未办证的面积约为837.05㎡。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9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物是以转让方提供的《转让申请》和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鄂五环评报字【2023】第23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 (略) 区公园路(江津花园)A栋、A2栋五宗不动产进行挂牌,该标的物为商业、住宅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均为混合结构,原作酒店使用,发生了改扩建,原有户型、连通方式均已发生变化,现为闲置状态。房屋总建筑面积2401.93 ㎡,其中有不动产权证的面积为1564.88㎡,房屋改扩建部分未办证的面积约为837.05㎡。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四处商业用地为2039年11月30日,一处住宅用地为2069年11月30日。 房屋改扩建部分无证,可能存在强拆风险。 4、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房产证、土地证、标的实物等),并自行到房产、土地、规划等部门查询了解相关变性、变更及过户政策,转 (略) 国信 (略) 按标的现状挂牌转让,不承担标的资产能否变性、变更及过户责任,受让方自行完成转让后标的变性、变更、过户手续并承担上述所有责任, (略) 国信 (略) 和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 5、受让方在办理权证和过户等过程中按规定应由转让方、受让方交纳或 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及其他未作说明的未知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竞买之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办理权证和过户等相关手续及费用,如成交后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办理权证及过户手续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6、受让方缴清成交 (略) 出具的相关裁定文书后一个月内完成权证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7、成交款票据为交易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不能提供税务发票。 8、标的以资产现状为准交付,如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土地不动产权证等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实物现场及相关管理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性质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人民币300万元交易保 (略) 国信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 (略) 国信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于截止日17时(法定工作时间)前持保证金进账凭证及有效 (略) 国信 (略)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费用和成交款一次性足 (略) 国信 (略) 指定账户。 3、受让方 (略) 国信 (略) 将收到的交易价款按转让方的通知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本次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二、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现场竞价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人员。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 (略) 国信 (略) 账号:*39 开户行:中国 (略) 荆州沙北支行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该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费后,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费后,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未能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自办理完退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 (略) 国信 (略) 的经济损失,转 (略) 国信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不按约定缴纳成交款的; ③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不按约定缴纳成交款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评估信息 | |||
评估机构 | 湖北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23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五环资评字(2023)第232号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1095.60 | ||
账面净值(万元)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略) 国信 (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胡经理 0716-* | ||
交易机构地址 | (略) 沙北 (略) 朗园22号楼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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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 :2024-01-09阅读次数:】
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C23110 | 转让底价 | 986.04万元 |
项目名称 | 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房产整体转让(第二次挂牌) | ||
挂牌日期 | 2024-1-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沙市区 |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权证编号 |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地址 | 沙市区公园路 |
建筑面积 | 2401.93㎡ | 证载权利人 | 毕家全、陈慈英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
腾空日期 | 托管单位 | ||
瑕疵问题 | 房屋现状 | 闲置 | |
规划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土地用途 | 商业、住宅 | 土地面积 | 734.77㎡ |
其他说明 | |||
该标的为罚没资产, (略) (略) 区公园路A栋、A2栋共五宗,房屋均为混合结构,原作酒店使用,发生了改扩建,原有户型、连通方式均已发生变化,现为闲置、轮候查封状态。房屋建筑总面积2401.93㎡,其中有不动产权证面积为1564.88㎡,房屋改扩建部分未办证的面积约为837.05㎡。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9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物是以转让方提供的《转让申请》和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鄂五环评报字【2023】第23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 (略) 区公园路(江津花园)A栋、A2栋五宗不动产进行挂牌,该标的物为商业、住宅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鄂(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均为混合结构,原作酒店使用,发生了改扩建,原有户型、连通方式均已发生变化,现为闲置状态。房屋总建筑面积2401.93 ㎡,其中有不动产权证的面积为1564.88㎡,房屋改扩建部分未办证的面积约为837.05㎡。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四处商业用地为2039年11月30日,一处住宅用地为2069年11月30日。 房屋改扩建部分无证,可能存在强拆风险。 4、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房产证、土地证、标的实物等),并自行到房产、土地、规划等部门查询了解相关变性、变更及过户政策,转 (略) 国信 (略) 按标的现状挂牌转让,不承担标的资产能否变性、变更及过户责任,受让方自行完成转让后标的变性、变更、过户手续并承担上述所有责任, (略) 国信 (略) 和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 5、受让方在办理权证和过户等过程中按规定应由转让方、受让方交纳或 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及其他未作说明的未知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竞买之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办理权证和过户等相关手续及费用,如成交后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办理权证及过户手续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6、受让方缴清成交 (略) 出具的相关裁定文书后一个月内完成权证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7、成交款票据为交易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不能提供税务发票。 8、标的以资产现状为准交付,如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土地不动产权证等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实物现场及相关管理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性质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人民币300万元交易保 (略) 国信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 (略) 国信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于截止日17时(法定工作时间)前持保证金进账凭证及有效 (略) 国信 (略)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费用和成交款一次性足 (略) 国信 (略) 指定账户。 3、受让方 (略) 国信 (略) 将收到的交易价款按转让方的通知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本次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二、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现场竞价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人员。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 (略) 国信 (略) 账号:*39 开户行:中国 (略) 荆州沙北支行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该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费后,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费后,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未能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自办理完退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 (略) 国信 (略) 的经济损失,转 (略) 国信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不按约定缴纳成交款的; ③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不按约定缴纳成交款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评估信息 | |||
评估机构 | 湖北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23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五环资评字(2023)第232号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1095.60 | ||
账面净值(万元)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略) 国信 (略)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胡经理 0716-* | ||
交易机构地址 | (略) 沙北 (略) 朗园22号楼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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