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阿市教科字〔2023〕17号 |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 (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略) 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落实<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地教规〔2023〕1号)规定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课后服务是解决中小学校下午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匹配问题、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讲话精神,增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略) 有需求的中小学生提供课后服务,规范课后服务收费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有效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透明。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制,科学合理制定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在市发改委办理收费公示后,在市财政局领取财政票据, (略) 税务局办理信息确认,并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与管理、绩效考核办 (略) 教科局审核备案,在学校公示栏上公布后方可收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坚持自愿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并签订自愿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课后服务收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三)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家长合理分担课后服务运行成本,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课后服务安排 (一)课后服务的定位。旨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校内课后服务范畴。 (二)课后服务的范围。主要为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公办中小学校走读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困境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 (三)课后服务的时间。正常教学日下午放学后,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早于下班时间, (略) 教科局学生作息时间安排表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错峰安排。条件允许、有需求的初中在教学日晚上可开设自、教师工资水平、家长可承受能力和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成本、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经费收取方式。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在月初或学期初收取本月或学期费用,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的课时据实清算,多退少不补。收取课后服务费应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的领取、税务登记的办理、税务发票领用开具、纳税申报等具体义务,与市财政局或税务局对接办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经费来源。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指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 (略)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在财力可承受情况下,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课后服务经费。补贴具 (略) 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调整。 财政补贴专项经费申报: 1.市财政予以补贴的,应将需承担的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学校在申报专项经费时, (略) 教科局上报每学期申报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每学期结束,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和 (略) 财政局申请资金计划,按照分配方案及时结算。 3.课后服务经费的支出,各学校要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效果等实际情况核算成本,制定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五、经费支出与使用 (一)经费支出。建立“谁收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缴入学校基本户专账核算。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水平,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据实结算、按时列支,严禁挪作他用。对学校外聘参与课后服务社会专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学校和外聘人员双方协议确定。学校要努力提高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实行“一期一结”,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 学校已收取学生费用,学生中途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等,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学生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专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学校可根据需要,提取不高于课后服务经费5%的费用,作为课后服务而产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水费、电费、专用耗材费等支出以及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据实结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和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 (三)经费考核发放。课后服务经费发放包含两部分:过程性考核+奖励性考核,每学期服务周期结束后不得有结余费用。 1.过程性考核:(1)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后服务课时量、常规管理,占55%-65%,具体比例各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课后服务考核机制实施; (2)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享受课后服务费用不超过总额的5%; (3)各学校课后服务绩效考核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适当扣除绩效考核分值; ①课后服务期间,教师不负责任,敷衍应付,造成社会舆情的; ②课后服务结束后,教师未与家长有效交接,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其他对“双减”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学校课后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不能妥善及时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奖励性考核:奖励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后服务成果、综合评价,占课后服务费用总额的30%-40%,具体比例各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课后服务考核机制实施。学科类课后服务奖励应向教学成绩优异的教师倾斜,社团类课后服务奖励应向在各类比赛或展示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校、班级赢得荣誉的教师倾斜。 市人社局依据学校课后服务保障经费额度, (略) 教科局审核意见,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项目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学校于每年3月前将上年度列入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课后服务经费进行申报,由市教科局审核后报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课后服务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督导重点工作。 (二)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学校要对教师开展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管,对每种课后服务的人数、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档案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在检查中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档案、账簿、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等资料。严禁学校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与其他费用一并收取、管理;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置第三方管理费。 (三)实行经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微信、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在学期初并长期向学生、家长、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财政补助、减免政策、经费开支情况、政策文件、投诉监督电话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情况,报同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并向家长进行公示。 (四)建立协调和跟踪机制。市财政局、教科局应当加强地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和跟踪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学校课后服务经费计划、收取、公示、支出等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等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对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废止2022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略) 教育系统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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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 (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略) 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落实<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地教规〔2023〕1号)规定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课后服务是解决中小学校下午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匹配问题、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讲话精神,增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略) 有需求的中小学生提供课后服务,规范课后服务收费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有效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透明。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制,科学合理制定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在市发改委办理收费公示后,在市财政局领取财政票据, (略) 税务局办理信息确认,并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与管理、绩效考核办 (略) 教科局审核备案,在学校公示栏上公布后方可收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坚持自愿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并签订自愿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课后服务收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三)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家长合理分担课后服务运行成本,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课后服务安排 (一)课后服务的定位。旨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校内课后服务范畴。 (二)课后服务的范围。主要为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公办中小学校走读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困境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 (三)课后服务的时间。正常教学日下午放学后,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早于下班时间, (略) 教科局学生作息时间安排表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错峰安排。条件允许、有需求的初中在教学日晚上可开设自、教师工资水平、家长可承受能力和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成本、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经费收取方式。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在月初或学期初收取本月或学期费用,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的课时据实清算,多退少不补。收取课后服务费应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的领取、税务登记的办理、税务发票领用开具、纳税申报等具体义务,与市财政局或税务局对接办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经费来源。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指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 (略)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在财力可承受情况下,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课后服务经费。补贴具 (略) 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调整。 财政补贴专项经费申报: 1.市财政予以补贴的,应将需承担的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学校在申报专项经费时, (略) 教科局上报每学期申报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每学期结束,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和 (略) 财政局申请资金计划,按照分配方案及时结算。 3.课后服务经费的支出,各学校要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效果等实际情况核算成本,制定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五、经费支出与使用 (一)经费支出。建立“谁收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缴入学校基本户专账核算。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水平,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据实结算、按时列支,严禁挪作他用。对学校外聘参与课后服务社会专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学校和外聘人员双方协议确定。学校要努力提高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实行“一期一结”,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 学校已收取学生费用,学生中途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等,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学生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专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学校可根据需要,提取不高于课后服务经费5%的费用,作为课后服务而产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水费、电费、专用耗材费等支出以及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据实结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和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 (三)经费考核发放。课后服务经费发放包含两部分:过程性考核+奖励性考核,每学期服务周期结束后不得有结余费用。 1.过程性考核:(1)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后服务课时量、常规管理,占55%-65%,具体比例各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课后服务考核机制实施; (2)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享受课后服务费用不超过总额的5%; (3)各学校课后服务绩效考核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适当扣除绩效考核分值; ①课后服务期间,教师不负责任,敷衍应付,造成社会舆情的; ②课后服务结束后,教师未与家长有效交接,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其他对“双减”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学校课后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不能妥善及时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奖励性考核:奖励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后服务成果、综合评价,占课后服务费用总额的30%-40%,具体比例各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课后服务考核机制实施。学科类课后服务奖励应向教学成绩优异的教师倾斜,社团类课后服务奖励应向在各类比赛或展示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校、班级赢得荣誉的教师倾斜。 市人社局依据学校课后服务保障经费额度, (略) 教科局审核意见,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项目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学校于每年3月前将上年度列入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课后服务经费进行申报,由市教科局审核后报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课后服务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督导重点工作。 (二)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学校要对教师开展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管,对每种课后服务的人数、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档案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在检查中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档案、账簿、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等资料。严禁学校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与其他费用一并收取、管理;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置第三方管理费。 (三)实行经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微信、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在学期初并长期向学生、家长、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财政补助、减免政策、经费开支情况、政策文件、投诉监督电话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情况,报同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并向家长进行公示。 (四)建立协调和跟踪机制。市财政局、教科局应当加强地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和跟踪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学校课后服务经费计划、收取、公示、支出等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等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对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废止2022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略) 教育系统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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