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浦东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南一片区单元01-05、07-02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浦东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南一片区单元01-05、07-02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01-05地块内配置健身点,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计容);07-02地块内配置生活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计容)。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土地受让人持有并运营管理。 01-05、07-02地块内部提供广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对周边社区开放。鹿涂路星港路交叉口街角宜设置广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打造有特色的街角景观。广场形态及布局可结合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广场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上述小型公共空间建成后由土地受让人持有并运营管理。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01-05、07-02地块应统筹设计,在单个地块总建筑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配套设施建筑规模可在两个地块内统筹。 (2)01-05、07-02地块共设置不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商业设施,并向公众开放。 (3)07-01、07-02地块共用车行出入口。 (4)租赁住宅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 (5)01-05、07-02地块风貌应与国际旅游度假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略) 界面应充分考虑与北侧弹性水面等景观的互动,形成特色空间界面;沿 (略) 界面应充分考虑门户形象要求,形成整体有序的空间界面;租赁住房应注重公建化立面设计,满足高品质、国际化的风貌景观要求,统筹考虑建筑立面、铺装、商业外摆及街道家具的造型与色彩。 (6)01-05、07-02地块应注重公共性与开放性,鼓励 (略) 和 (略) 民开放。 (7)01-05、07-02地块设置二层连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以鹿涂路道路中心线为界,分别对01-05、07-02地块的建设容量进行整体平衡。连通道端口可变,位置和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具体以实施方案审定为准,并须满足消防、市政、绿化、环保、城市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3、住宅建设要求 本地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0%。同时01-05地块不少于1400套,07-02地块不少于1300套。自持租赁住房比例100%,全装修比例100%。 4、物业运营与自持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5、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 (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2)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3)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1月24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
单 位: (略) 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钟女士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01-05地块内配置健身点,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计容);07-02地块内配置生活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计容)。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土地受让人持有并运营管理。 01-05、07-02地块内部提供广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对周边社区开放。鹿涂路星港路交叉口街角宜设置广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打造有特色的街角景观。广场形态及布局可结合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广场不得设置围墙,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上述小型公共空间建成后由土地受让人持有并运营管理。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01-05、07-02地块应统筹设计,在单个地块总建筑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配套设施建筑规模可在两个地块内统筹。 (2)01-05、07-02地块共设置不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商业设施,并向公众开放。 (3)07-01、07-02地块共用车行出入口。 (4)租赁住宅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 (5)01-05、07-02地块风貌应与国际旅游度假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略) 界面应充分考虑与北侧弹性水面等景观的互动,形成特色空间界面;沿 (略) 界面应充分考虑门户形象要求,形成整体有序的空间界面;租赁住房应注重公建化立面设计,满足高品质、国际化的风貌景观要求,统筹考虑建筑立面、铺装、商业外摆及街道家具的造型与色彩。 (6)01-05、07-02地块应注重公共性与开放性,鼓励 (略) 和 (略) 民开放。 (7)01-05、07-02地块设置二层连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以鹿涂路道路中心线为界,分别对01-05、07-02地块的建设容量进行整体平衡。连通道端口可变,位置和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具体以实施方案审定为准,并须满足消防、市政、绿化、环保、城市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3、住宅建设要求 本地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0%。同时01-05地块不少于1400套,07-02地块不少于1300套。自持租赁住房比例100%,全装修比例100%。 4、物业运营与自持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5、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 (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2)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3)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1月24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
单 位: (略) 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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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钟女士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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