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关于注销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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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关于注销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并报西青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天津物产化轻 (略) 名下 (略) 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的津西青(挂)G2011-32号宗地,现公告如下:

天津物产化轻 (略) 于** (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 (略) 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的津西青(挂)G2011-32号宗地,面积为25565.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

因该宗地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的闲置土地条件,我局已于**日下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津规资西青利用〔2023〕05号)。天津物产化轻 (略) 已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 (略) 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为维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天津物产化轻 (略) 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未交回土地权利证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天津物产化轻 (略) 津西青(挂)G2011-32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日至**日止)。公告期内有异议的,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至我局。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按规定履行注销程序。

特此公告。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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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并报西青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天津物产化轻 (略) 名下 (略) 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的津西青(挂)G2011-32号宗地,现公告如下:

天津物产化轻 (略) 于** (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 (略) 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的津西青(挂)G2011-32号宗地,面积为25565.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

因该宗地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的闲置土地条件,我局已于**日下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津规资西青利用〔2023〕05号)。天津物产化轻 (略) 已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 (略) 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为维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天津物产化轻 (略) 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未交回土地权利证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天津物产化轻 (略) 津西青(挂)G2011-32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日至**日止)。公告期内有异议的,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至我局。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按规定履行注销程序。

特此公告。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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