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国土征公告〔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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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国土征公告〔2018〕26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国土征公告〔2018〕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 (略) 人民政 (略) 2018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90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

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2018-43-01(螺福路道路工程)

鳌里村

0.4518

0

0.4512

0.0006

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补偿,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 (略) 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城门村

0.0402

0.0391

0

0.0011

城门镇

1.7873

0.1991

0.1675

1.4207

店前村

0.0456

0

0.0456

0

龙江村

3.4343

1.1994

2.2263

0.0086

螺洲镇

0.3432

0.0856

0.2154

0.0422

前锦村

4.0970

2.9289

0.7034

0.4647

2018-43-02(螺洲支路道路工程)

城门村

0.2898

0.2847

0

0.0051

城门镇

0.4433

0.0568

0.0144

0.3721

店前村

0.0325

0.0234

0.0091

0

螺洲镇

0.1565

0.0025

0.0337

0.1203

前锦村

0.3149

0.2618

0.0499

0.0032

吴厝村

0.0752

0

0.0622

0.0130

洲尾村

0.0494

0.0183

0.0311

0

2018-43-03(螺洲路道路工程)

城门村

2.0029

0.3806

1.6079

0.0144

城门镇

0.0862

0.0467

0.0040

0.0355

店前村

1.4117

0.0224

1.3893

0

杜园村

1.3184

0.3201

0.9732

0.0251

螺洲镇

0.7573

0.0122

0.6856

0.0595

前锦村

0.0806

0.0607

0.0006

0.0193

2018-43-04(9号安置房项目东侧配套道路)

前锦村

0.5918

0.1695

0.3499

0.0724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 (略)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略)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 (略) 仓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略) 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2018年 12月1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国土征公告〔2018〕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 (略) 人民政 (略) 2018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902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

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2018-43-01(螺福路道路工程)

鳌里村

0.4518

0

0.4512

0.0006

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补偿,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 (略) 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城门村

0.0402

0.0391

0

0.0011

城门镇

1.7873

0.1991

0.1675

1.4207

店前村

0.0456

0

0.0456

0

龙江村

3.4343

1.1994

2.2263

0.0086

螺洲镇

0.3432

0.0856

0.2154

0.0422

前锦村

4.0970

2.9289

0.7034

0.4647

2018-43-02(螺洲支路道路工程)

城门村

0.2898

0.2847

0

0.0051

城门镇

0.4433

0.0568

0.0144

0.3721

店前村

0.0325

0.0234

0.0091

0

螺洲镇

0.1565

0.0025

0.0337

0.1203

前锦村

0.3149

0.2618

0.0499

0.0032

吴厝村

0.0752

0

0.0622

0.0130

洲尾村

0.0494

0.0183

0.0311

0

2018-43-03(螺洲路道路工程)

城门村

2.0029

0.3806

1.6079

0.0144

城门镇

0.0862

0.0467

0.0040

0.0355

店前村

1.4117

0.0224

1.3893

0

杜园村

1.3184

0.3201

0.9732

0.0251

螺洲镇

0.7573

0.0122

0.6856

0.0595

前锦村

0.0806

0.0607

0.0006

0.0193

2018-43-04(9号安置房项目东侧配套道路)

前锦村

0.5918

0.1695

0.3499

0.0724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 (略)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略)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 (略) 仓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略) 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2018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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