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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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
标的名称 |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 转让底价(万元) | 28.03 | ||
挂牌日期 | 2024-02-2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5 | ||
资产概述 |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 ||||
资产包概述 | (略)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16套商业 |
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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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具体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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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皖(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地址 |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
建筑面积 | 46.98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年 | |
配套设施 | 暂无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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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2-27 |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 2 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 3、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 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转让。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 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 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 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费用、 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 3 个工作 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 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转让 方债权人,转让方将以此次房产成交价款冲抵所欠对应金额的债务,交易价款多出债务的金额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 3、本次转让房产以现有状况进行交割,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完成签订转让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将房屋有关权属证明及房屋钥 匙移交给受让方。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4、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 (略) 、 (略) 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6、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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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2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梅洪亮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XY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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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先生、史女士、陈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371-*、*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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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
标的名称 |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 转让底价(万元) | 28.03 | ||
挂牌日期 | 2024-02-2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5 | ||
资产概述 |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 ||||
资产包概述 | (略)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16套商业 |
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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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具体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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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皖(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地址 | 亳芍路以南、道源路以东,银杏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珍宝岛香缇雅苑B10#201 |
建筑面积 | 46.98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年 | |
配套设施 | 暂无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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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2-27 |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 2 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 3、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 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转让。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 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 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 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费用、 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 3 个工作 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 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转让 方债权人,转让方将以此次房产成交价款冲抵所欠对应金额的债务,交易价款多出债务的金额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 3、本次转让房产以现有状况进行交割,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完成签订转让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将房屋有关权属证明及房屋钥 匙移交给受让方。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4、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 (略) 、 (略) 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6、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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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2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梅洪亮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XY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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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先生、史女士、陈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371-*、*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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