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转让公告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3月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位置 | (略) 青阳县酉华镇( (略) (略) 矿区内)。 | |||||
标的现状 | 1、本次转让标的系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总量为716.57万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 (略)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 石用石灰 (略) 场价值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0210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22,213,670.00元(不含税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2月18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22,213,700.00元(不含税价)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A 机构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361号 负责人:江明星 机构类型:机关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青阳县财政局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目前转让标的所在矿山(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为正常开采经营状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34年9月3日止,本次转让标的系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过程中产生,具体期限以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实际进度为准;如矿山因政策、环保等原因影响正常开采经营进度的,转让标的交付作相应顺延,如矿山开采期限结束或闭坑关闭的,则视同转让标的交割完毕,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款。 (2)意向受让方如需踏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踏勘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踏勘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踏勘确认单》。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书《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具体装载、清运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须派员在现场负责看守,如转让标的出现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3、受让方须按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矿山开采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矿山正常开采经营,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指定的路线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出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所在的区域以外的运输路线由受让方自行合法合理安排,所有装载、清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装载、清运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受让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均须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踏勘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交付期限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目前转让标的所在矿山(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为正常开采经营状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34年9月3日止,本次转让标的系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过程中产生,具体期限以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实际进度为准;如矿山因政策、环保等原因影响正常开采经营进度的,转让标的交付作相应顺延,如矿山开采期限结束或闭坑关闭的,则视同转让标的交割完毕,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款。”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转让方指定堆放区域范围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8、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清运出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前,受让方须根据每辆运输车辆的核定装载量自行判断该车辆实际装载量,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转让标的,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标的所在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未按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的,或影响矿山正常开采经营的,或转让方认为其行为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标的所在矿山及周边企业、村镇居民的关系,在转让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标的所在矿山及周边企业、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周边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按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10日内,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3、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 (略)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 (略) 场价值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0210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如需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22,213,7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7日
项目名称 |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3月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位置 | (略) 青阳县酉华镇( (略) (略) 矿区内)。 | |||||
标的现状 | 1、本次转让标的系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总量为716.57万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 (略)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 石用石灰 (略) 场价值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0210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22,213,670.00元(不含税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2月18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22,213,700.00元(不含税价)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A 机构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361号 负责人:江明星 机构类型:机关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青阳县财政局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目前转让标的所在矿山(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为正常开采经营状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34年9月3日止,本次转让标的系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过程中产生,具体期限以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实际进度为准;如矿山因政策、环保等原因影响正常开采经营进度的,转让标的交付作相应顺延,如矿山开采期限结束或闭坑关闭的,则视同转让标的交割完毕,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款。 (2)意向受让方如需踏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踏勘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踏勘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踏勘确认单》。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书《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具体装载、清运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须派员在现场负责看守,如转让标的出现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3、受让方须按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矿山开采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装载、清运不及时影响矿山正常开采经营,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指定的路线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出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所在的区域以外的运输路线由受让方自行合法合理安排,所有装载、清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装载、清运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受让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均须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踏勘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交付期限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目前转让标的所在矿山(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为正常开采经营状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34年9月3日止,本次转让标的系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过程中产生,具体期限以所在矿山正常开采经营实际进度为准;如矿山因政策、环保等原因影响正常开采经营进度的,转让标的交付作相应顺延,如矿山开采期限结束或闭坑关闭的,则视同转让标的交割完毕,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款。”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转让方指定堆放区域范围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8、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清运出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前,受让方须根据每辆运输车辆的核定装载量自行判断该车辆实际装载量,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转让标的,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标的所在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未按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的,或影响矿山正常开采经营的,或转让方认为其行为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标的所在矿山及周边企业、村镇居民的关系,在转让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标的所在矿山及周边企业、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周边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按矿山开采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10日内,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3、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 (略)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 (略) 场价值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0210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如需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22,213,7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青阳县双合-阳山矿区(南段)电石用石灰岩矿剥离物资源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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