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公司持有的废旧金属一批-交易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白鹤电力公司持有的废旧金属一批-交易公告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 (略) 持有的废旧金属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12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1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开州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拟处置的标的物以废旧钢铁为主,内含少量电子产品(如空调、计算机)、废旧橡胶等(已悬挂“拟卖品2”牌),悬挂“非卖品”牌物资不在本次处置之列)本批废旧金属是转让方拆换的报废物资,可能含有不利于废物再次利用的化学元素以及铁锈、非金属(如陶瓷、蒙皮、塑料件等)。重约200吨 | ||
标的所在位置 | 存放在国家电投集团 (略) 厂区大门左侧前露天广场废旧堆场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0.12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 第 2104 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谭辉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所处置标的以交付时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形成的实际总价依据总数量据实结算,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同时办理多退少补。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受让方完成全部拆除及搬迁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交易合同。 9、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0、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现场与转让方签订《废旧金属转让标的物移交书》,签订《废旧金属转让标的物移交书》后20个日历天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及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上述过程中在产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等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拆卸(装卸)、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12、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13、受让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定的运输路线和行驶速度行驶。 14、在转让方厂区,受让方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任何加工,只能整体转运。 15、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16、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国家电投 (略) 持有的废旧金属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12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1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开州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拟处置的标的物以废旧钢铁为主,内含少量电子产品(如空调、计算机)、废旧橡胶等(已悬挂“拟卖品2”牌),悬挂“非卖品”牌物资不在本次处置之列)本批废旧金属是转让方拆换的报废物资,可能含有不利于废物再次利用的化学元素以及铁锈、非金属(如陶瓷、蒙皮、塑料件等)。重约200吨 | ||
标的所在位置 | 存放在国家电投集团 (略) 厂区大门左侧前露天广场废旧堆场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0.12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 第 2104 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谭辉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电投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所处置标的以交付时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形成的实际总价依据总数量据实结算,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同时办理多退少补。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受让方完成全部拆除及搬迁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交易合同。 9、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0、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现场与转让方签订《废旧金属转让标的物移交书》,签订《废旧金属转让标的物移交书》后20个日历天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及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上述过程中在产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等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拆卸(装卸)、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12、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13、受让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定的运输路线和行驶速度行驶。 14、在转让方厂区,受让方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任何加工,只能整体转运。 15、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16、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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