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津宁公告〔2024〕7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岳龙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宁河区津宁公告〔2024〕7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岳龙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月5日,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岳龙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0号)批准征收土地0.3464公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岳 (略) ;
2、建设项目:国家电投岳龙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
3、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岳龙镇岳龙庄村、西未甸村、国仕营村集体土地0.3464公顷(5.19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4.* |
园地 | 0 | 0 |
其他林地 | 0.* | 0.5196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3464 | 5.196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7.*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2024年1月5日,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岳龙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0号)批准征收土地0.3464公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岳 (略) ;
2、建设项目:国家电投岳龙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
3、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岳龙镇岳龙庄村、西未甸村、国仕营村集体土地0.3464公顷(5.19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4.* |
园地 | 0 | 0 |
其他林地 | 0.* | 0.5196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3464 | 5.196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7.*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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