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静安区江宁社区单元038-4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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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静安区江宁社区单元038-4地块

填报单位:(盖章)

(略) 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静协示字(2024)第2号

(略) 静安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出让价格

(万元)

意向用地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静安区

静安区江宁社区C*单元038-4地块

(略) 、 (略) , (略) , (略)

二级

2.07

2.67

普通商品房

普通商品房:70年

*.00

上海 (略)

1.地下规划方案具体以后续审定方案为准。

2.根据《关于静安区部分旧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5%保障房统筹平移方案的复函》内容,在满足按照不少于5%配建的保障房总面积不减少,总套数不减少的前提下,同意将该地块配建5%保障房统筹平移至中兴社区C*单元304-10地块(258街坊)内集中建设。

3.根据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征询回复意见,该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4.本地块除风貌保护住宅的中小套型比例不作要求外,新建商品住房中小套型比例不小于60%,具体面积以审定方案为准。本市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的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分别为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

5.公共服务设施: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包括:商业设施30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居委会2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除商业设施外,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静安区人民政府,由静安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

038-4地块内含2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教联谊社旧址,受让人应按照《文物保护法》《 (略) 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独编制经专家评审的保护利用设计方案,作为革命文化同时 (略) 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和静安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工作会议意见,由静安区文物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中教联谊社旧址原则上应采取原地原貌修缮保护,如涉及迁移的, (略) 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和静安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意见后,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审程序,中教联谊社旧址的保护和利用,应结合地块建设规划,充分展现文物价值,发挥其社会功能。槐荫小筑,受让人应按照《文物保护法》《 (略) 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独编制经专家评审的保护利用设计方案,由静安区文物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文物建筑原则上应采取原地原貌修缮保护,如涉及迁移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审程序。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3月2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静 (略) 480号

单 位: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徐云耘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 (略) (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03月21日

填报单位:(盖章)

(略) 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静协示字(2024)第2号

(略) 静安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出让价格

(万元)

意向用地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静安区

静安区江宁社区C*单元038-4地块

(略) 、 (略) , (略) , (略)

二级

2.07

2.67

普通商品房

普通商品房:70年

*.00

上海 (略)

1.地下规划方案具体以后续审定方案为准。

2.根据《关于静安区部分旧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5%保障房统筹平移方案的复函》内容,在满足按照不少于5%配建的保障房总面积不减少,总套数不减少的前提下,同意将该地块配建5%保障房统筹平移至中兴社区C*单元304-10地块(258街坊)内集中建设。

3.根据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征询回复意见,该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4.本地块除风貌保护住宅的中小套型比例不作要求外,新建商品住房中小套型比例不小于60%,具体面积以审定方案为准。本市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的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分别为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

5.公共服务设施: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包括:商业设施30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居委会2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除商业设施外,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静安区人民政府,由静安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

038-4地块内含2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教联谊社旧址,受让人应按照《文物保护法》《 (略) 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独编制经专家评审的保护利用设计方案,作为革命文化同时 (略) 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和静安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工作会议意见,由静安区文物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中教联谊社旧址原则上应采取原地原貌修缮保护,如涉及迁移的, (略) 文物局革命文物处和静安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意见后,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审程序,中教联谊社旧址的保护和利用,应结合地块建设规划,充分展现文物价值,发挥其社会功能。槐荫小筑,受让人应按照《文物保护法》《 (略) 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独编制经专家评审的保护利用设计方案,由静安区文物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文物建筑原则上应采取原地原貌修缮保护,如涉及迁移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审程序。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3月2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静 (略) 480号

单 位: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徐云耘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 (略) (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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