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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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按照《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国土空间规委〔2023〕1号)要求,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科学化水平,现将《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3月15日 

(联系人:安 林;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行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规划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及《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国土空间规委〔2023〕1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评审(咨询)专家,是指已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并受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规划评审的人员。

第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由省外、省内、市内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 (略) 级专家库的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县级专家库,规划评审(咨询)时不得少于5名专家。

第四条评审(咨询)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

(略) 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评审(咨询)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评审(咨询)工作由牵头组织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评审(咨询)工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具体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并组建专家组、印发会议纪要;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制定会议方案、确定评审(咨询)方式、明确参会人员、承办会议会务、草拟会议纪要、督促修改完善、建立项目档案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类型评审(咨询)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专家申报和遴选

第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业领域专家,有关专业领域专家可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方式,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专家库采取自主填报、单位推荐、审核公示、入库聘任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 (略) 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2.热心为国土空间规划事业服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知有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维护公众利益,能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平、公正完成咨询、论证和评审等工作;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调研和指导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业绩显著、贡献重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5.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有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副教授、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所在单位同意,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及时高效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市、县级层面的专家暂不具备副教授、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需累计从事有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且符合下列第(三)款要求。业绩显著、贡献重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倾斜。

(二)专业条件

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在以下学科范围内:经济学类;法学类(法学);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族学类(民族学);历史学类;物理学类(物理学、声学、系统科学与工程);化学类;天文学类;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力学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土木类;水利类;测绘类;化工与制药类;地质类;矿业类;交通运输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建筑类;公安技术类(消防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工业工程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管理类;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具体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设计工作者,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领域成绩卓著(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完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设计项目,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优秀设计奖及以上奖项);

2.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贡献 (略) 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国家、省、市级评定的设计大师;

3.具有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4.取得正教授、正高级技术职称;

5.本地名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可以按照专家遴选公开征集公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家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证书、科研成果和有关奖项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和技术条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纳入专家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出一定数量专家并对专家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或自愿退出专家库的专家,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停止其专家评审(咨询)资格,移出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增补调整。

第三章 评审规则和流程

第十四条实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参编单位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审(咨询)工作。

第十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并组建规划、方案等评审(咨询)专家组,并推荐一名专家为专家组长,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

第十六条以下类型在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经专家评审(咨询)。

(一)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市、县级层面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

(五)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六)城市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论证;

(七)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

(八)其他需要专家进行评审(咨询)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咨询)会议应当遵照以下流程:

(一)制定会议方案。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咨询)会议方案,明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评审项目、评审方式、参会单位、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等,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明确评审(咨询)方式。原则上采用现场专家评审(咨询)会议方式,必要时可先行组织现场踏勘。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线上”或“线上+线下”的评审(咨询)方式。

(三)确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具体专业构成如下:

规划编制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建筑工程类: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道路交通、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经济、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市政工程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给排水、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城市重要节点公共建筑:城乡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城市设计、风景园林、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根据评审(咨询)项目类型的特殊性需要,参加评审(咨询)的专家可不限于以上专业领域。

(四)随机抽选专家。根据会议方案,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若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会或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须回避的,应补充抽取。并提前将评审(咨询)项目方案电子版资料发送至专家邮箱(资料不得带有涉密信息)。

(五)明确参会人员。列席评审(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应当列席参加专家评审(咨询)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参会。

(六)按时召开会议。①参会专家推选1名专家组长;②听取设计(编制)单位和业主介绍汇报详细情况;③项目业主退场回避;④参会单位依次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⑤参会专家依次发言,提出评审(咨询)意见;⑥专家组长总结发言,应充分听取、采纳现场专家和参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签名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咨询)结论性意见;⑦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七)领取相应报酬。专家评审(咨询)服务费、会议筹备等费用由设计(编制)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咨询)服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若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专家级别适当提高,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八)出具会议纪要。专家评审(咨询)会议过程由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如实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专家评审(咨询)会议纪要,报专家组长和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评审(咨询)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

(九)督促修改完善。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项目业主落实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

(十)进行校核报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行业有关标准满足性及管理数据协调性等内容进行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十一)建立项目档案。涉及评审(咨询)会议的会议方案、会议通知、项目文本、专家及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纪要、会议照片、会议录音、专家服务费领取证明等有关资料要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规划评审质量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要对其出具的方案书面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和质量负责,并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评审(咨询)工作的组织,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独立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有关评审(咨询)工作;

(二)参加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三)向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咨询)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和有关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对评审(咨询)项目有关情况具有知情权;

(六)对评审(咨询)项目质量具有表决权;

(七)按照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报酬;

(八)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咨询)工作;

(九)自愿退出专家库;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遵循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对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咨询)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三)严格保守秘密,泄露秘密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五)服从专家评审(咨询)各项管理规定,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的管理;

(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领域不断研究、创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充分吸纳社会公众、项目业主、编制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评价。对认真履职、受到社会好评的专家,可予以表彰,在规划编制、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在1年内被差评2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6个月;被差评3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12个月。累计被差评5次以上的,取消专家评审(咨询)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评审(咨询)工作。

(一)工作不负责任,规划方案存在重大缺项和缺陷,但仍强行通过评审(咨询)的;

(二)未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拒绝或不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三)未在评审(咨询)会议召开前12小时请假又不到评审(咨询)活动现场3次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签署评审意见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承担评审(咨询)工作。

(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有关证明材料的,骗取规划方案评审(咨询)资格的;

(二)利用评审(咨询)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组织安排专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对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按照《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国土空间规委〔2023〕1号)要求,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科学化水平,现将《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3月15日 

(联系人:安 林;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行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规划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及《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国土空间规委〔2023〕1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评审(咨询)专家,是指已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并受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规划评审的人员。

第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由省外、省内、市内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 (略) 级专家库的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县级专家库,规划评审(咨询)时不得少于5名专家。

第四条评审(咨询)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

(略) 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评审(咨询)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评审(咨询)工作由牵头组织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评审(咨询)工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具体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并组建专家组、印发会议纪要;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制定会议方案、确定评审(咨询)方式、明确参会人员、承办会议会务、草拟会议纪要、督促修改完善、建立项目档案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类型评审(咨询)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专家申报和遴选

第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业领域专家,有关专业领域专家可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方式,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专家库采取自主填报、单位推荐、审核公示、入库聘任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 (略) 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2.热心为国土空间规划事业服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知有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维护公众利益,能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平、公正完成咨询、论证和评审等工作;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调研和指导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业绩显著、贡献重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5.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有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副教授、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所在单位同意,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及时高效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市、县级层面的专家暂不具备副教授、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需累计从事有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且符合下列第(三)款要求。业绩显著、贡献重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倾斜。

(二)专业条件

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在以下学科范围内:经济学类;法学类(法学);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族学类(民族学);历史学类;物理学类(物理学、声学、系统科学与工程);化学类;天文学类;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力学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土木类;水利类;测绘类;化工与制药类;地质类;矿业类;交通运输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建筑类;公安技术类(消防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工业工程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管理类;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具体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设计工作者,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领域成绩卓著(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完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设计项目,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优秀设计奖及以上奖项);

2.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贡献 (略) 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国家、省、市级评定的设计大师;

3.具有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4.取得正教授、正高级技术职称;

5.本地名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可以按照专家遴选公开征集公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家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证书、科研成果和有关奖项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和技术条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纳入专家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出一定数量专家并对专家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或自愿退出专家库的专家,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停止其专家评审(咨询)资格,移出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增补调整。

第三章 评审规则和流程

第十四条实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参编单位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审(咨询)工作。

第十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并组建规划、方案等评审(咨询)专家组,并推荐一名专家为专家组长,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

第十六条以下类型在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经专家评审(咨询)。

(一)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市、县级层面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

(五)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六)城市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论证;

(七)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

(八)其他需要专家进行评审(咨询)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咨询)会议应当遵照以下流程:

(一)制定会议方案。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咨询)会议方案,明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评审项目、评审方式、参会单位、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等,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明确评审(咨询)方式。原则上采用现场专家评审(咨询)会议方式,必要时可先行组织现场踏勘。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线上”或“线上+线下”的评审(咨询)方式。

(三)确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具体专业构成如下:

规划编制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建筑工程类: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道路交通、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经济、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市政工程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给排水、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城市重要节点公共建筑:城乡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城市设计、风景园林、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根据评审(咨询)项目类型的特殊性需要,参加评审(咨询)的专家可不限于以上专业领域。

(四)随机抽选专家。根据会议方案,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若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会或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须回避的,应补充抽取。并提前将评审(咨询)项目方案电子版资料发送至专家邮箱(资料不得带有涉密信息)。

(五)明确参会人员。列席评审(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应当列席参加专家评审(咨询)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参会。

(六)按时召开会议。①参会专家推选1名专家组长;②听取设计(编制)单位和业主介绍汇报详细情况;③项目业主退场回避;④参会单位依次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⑤参会专家依次发言,提出评审(咨询)意见;⑥专家组长总结发言,应充分听取、采纳现场专家和参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签名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咨询)结论性意见;⑦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七)领取相应报酬。专家评审(咨询)服务费、会议筹备等费用由设计(编制)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咨询)服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若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专家级别适当提高,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八)出具会议纪要。专家评审(咨询)会议过程由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如实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专家评审(咨询)会议纪要,报专家组长和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评审(咨询)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

(九)督促修改完善。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项目业主落实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

(十)进行校核报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行业有关标准满足性及管理数据协调性等内容进行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十一)建立项目档案。涉及评审(咨询)会议的会议方案、会议通知、项目文本、专家及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纪要、会议照片、会议录音、专家服务费领取证明等有关资料要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规划评审质量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要对其出具的方案书面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和质量负责,并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负责评审(咨询)工作的组织,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独立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有关评审(咨询)工作;

(二)参加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三)向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咨询)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和有关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对评审(咨询)项目有关情况具有知情权;

(六)对评审(咨询)项目质量具有表决权;

(七)按照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报酬;

(八)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咨询)工作;

(九)自愿退出专家库;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遵循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对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咨询)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三)严格保守秘密,泄露秘密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五)服从专家评审(咨询)各项管理规定,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的管理;

(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领域不断研究、创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充分吸纳社会公众、项目业主、编制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评价。对认真履职、受到社会好评的专家,可予以表彰,在规划编制、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在1年内被差评2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6个月;被差评3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12个月。累计被差评5次以上的,取消专家评审(咨询)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评审(咨询)工作。

(一)工作不负责任,规划方案存在重大缺项和缺陷,但仍强行通过评审(咨询)的;

(二)未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拒绝或不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三)未在评审(咨询)会议召开前12小时请假又不到评审(咨询)活动现场3次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签署评审意见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承担评审(咨询)工作。

(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有关证明材料的,骗取规划方案评审(咨询)资格的;

(二)利用评审(咨询)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组织安排专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对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 (略)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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