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湖区南昌仓巷以南、进贤仓以北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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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湖区南昌仓巷以南、进贤仓以北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 (略) (略) 周 (略) 改造,影响医护人员及就医患者停车,为 (略) (略) 医护人员及就医患者的停车需求,拟对西湖区南昌仓巷以南、进贤仓以北约8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西湖区南昌仓巷以南、进贤仓以北,面积约8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3个月。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临时停车场;

四、临时利用费用:根据《 (略) 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土地定级与基准租金》规定,按“停车场用地”类型对应的基准租金标准为3433元/亩/月(土地级别为Ⅰ级)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

五、临时利用人报名须知:

(一)报名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利用项目计划书、图纸等材料;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人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三)中标单位必须提供80个车位, (略) (略) 医护人员及患者临时无偿使用。

(四)临时停车场收费标 (略) 物价局<关于印发《 (略)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的通知>(洪价字〔2017〕66号)中公益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发生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情况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17:00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熊燕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3月22日


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 (略) (略) 周 (略) 改造,影响医护人员及就医患者停车,为 (略) (略) 医护人员及就医患者的停车需求,拟对西湖区南昌仓巷以南、进贤仓以北约8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西湖区南昌仓巷以南、进贤仓以北,面积约8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3个月。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临时停车场;

四、临时利用费用:根据《 (略) 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土地定级与基准租金》规定,按“停车场用地”类型对应的基准租金标准为3433元/亩/月(土地级别为Ⅰ级)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

五、临时利用人报名须知:

(一)报名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利用项目计划书、图纸等材料;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人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三)中标单位必须提供80个车位, (略) (略) 医护人员及患者临时无偿使用。

(四)临时停车场收费标 (略) 物价局<关于印发《 (略)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的通知>(洪价字〔2017〕66号)中公益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发生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情况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17:00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熊燕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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