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旅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交易公告
星旅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 星旅(北京) (略) 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0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04-28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70% |
联系人 | 李斌/* |
项目名称 | 星旅(北京) (略) 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70%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30%,新股东持股比例为70%。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项目开发工程款、前期费用、营销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原股东拟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本次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保持一致。 2.备查资料:《增资方案》。 |
增资企业名称 | 星旅(北京)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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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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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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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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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收资本不低于20亿人民币(需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3.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商业信用评级为AAA级(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2024年出具的有效期内评信证书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为2023年房地产企业销售榜排名前20企业(以克而瑞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榜全口径金额榜单为准)。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注:若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满足的,须提供与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收到重庆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元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增资信息披露期满,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遴选程序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7.增资企业原股东借款约30亿,由原股东与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新股东将该笔款项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8.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 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10.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11.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2.本次企业增资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增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增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3.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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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该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的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 (略) 治理等。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融资成本具有一定优势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社会形象及影响力:具有国有企业背景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及一定影响力的意向投资方优先。 4.意向投资方认可增资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理念和价值观,认同增资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能够为增资企业在业务领域提供战略支持,能够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 5.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现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设想 (略) 等,与增资企业开发理念契合程度高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或增资企业原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具有业务合作经历或资本合作经历的优先。 |
项目名称 | 星旅(北京) (略) 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0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04-28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70% |
联系人 | 李斌/* |
项目名称 | 星旅(北京) (略) 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70%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30%,新股东持股比例为70%。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项目开发工程款、前期费用、营销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原股东拟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本次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保持一致。 2.备查资料:《增资方案》。 |
增资企业名称 | 星旅(北京)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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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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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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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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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收资本不低于20亿人民币(需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3.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商业信用评级为AAA级(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2024年出具的有效期内评信证书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为2023年房地产企业销售榜排名前20企业(以克而瑞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榜全口径金额榜单为准)。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注:若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满足的,须提供与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收到重庆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元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增资信息披露期满,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遴选程序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7.增资企业原股东借款约30亿,由原股东与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新股东将该笔款项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8.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 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10.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11.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2.本次企业增资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增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增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3.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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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该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的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 (略) 治理等。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融资成本具有一定优势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社会形象及影响力:具有国有企业背景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及一定影响力的意向投资方优先。 4.意向投资方认可增资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理念和价值观,认同增资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能够为增资企业在业务领域提供战略支持,能够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 5.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现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设想 (略) 等,与增资企业开发理念契合程度高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或增资企业原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具有业务合作经历或资本合作经历的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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