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京海地征〔2024〕8号-温泉科技园二期规划纵一路道路规划横十一路—规划横十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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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京海地征〔2024〕8号-温泉科技园二期规划纵一路道路规划横十一路—规划横十路工程项目

经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与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兴泉 (略) 协商,就温泉科技园二期 (略) 道路(规 (略) — (略) )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将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南起规 (略) ,北至 (略) 。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790公顷(7.19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面积(亩)

林地

0.4790

7.19

(略)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同,地类变更不影响征地补偿标准,若因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等导致地类与本公告不同的,不再重新发布公告, (略) 政府批复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物以土地现状调查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全面落实《 (略) 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 (略) 用地,依据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批复开展征地工作。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略) 政府《关于公布<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与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兴泉 (略) 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7.*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558.*元。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无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不涉及地上物补偿。

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工作,本次征地不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事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2024年 5 月 16 日止),可到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办理补偿登记。

五、提出意见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2024年 5 月 16 日止),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地址:海 (略) (略) 1号楼;邮编:*;联系人:周星宇;联系电话:*)提出具体意见,也可就征地补偿安置内容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公告拟定并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 (略) 政府批复为准。

特此公告。

(略) 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4年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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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与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兴泉 (略) 协商,就温泉科技园二期 (略) 道路(规 (略) — (略) )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将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南起规 (略) ,北至 (略) 。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790公顷(7.19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面积(亩)

林地

0.4790

7.19

(略)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同,地类变更不影响征地补偿标准,若因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等导致地类与本公告不同的,不再重新发布公告, (略) 政府批复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物以土地现状调查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全面落实《 (略) 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 (略) 用地,依据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批复开展征地工作。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略) 政府《关于公布<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与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兴泉 (略) 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7.*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558.*元。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无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不涉及地上物补偿。

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工作,本次征地不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事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2024年 5 月 16 日止),可到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办理补偿登记。

五、提出意见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2024年 5 月 16 日止),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地址:海 (略) (略) 1号楼;邮编:*;联系人:周星宇;联系电话:*)提出具体意见,也可就征地补偿安置内容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公告拟定并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 (略) 政府批复为准。

特此公告。

(略) 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4年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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