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校办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交易公告
重庆石柱校办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交易公告
标的名称 | 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6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其中车辆详情见附件1《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车辆情况表》,机器设备明细详见附件2《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机器设备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详见附件3《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库存商品明细表》,原材料明细详见附件4《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原材料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详见附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360 万元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宏岭评发[2024]01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0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其中车辆详情见附件1《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车辆情况表》,机器设备明细详见附件2《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机器设备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详见附件3《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库存商品明细表》,原材料明细详见附件4《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原材料明细表》。标的若有溢价,溢价部分按各标的评估价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所有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交易和移交,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无登记证书、购置本,车辆有强制报废期,车辆排量不详,以实际为准;据评估报告记载:车辆车身外漆有擦痕,车轮胎有磨损,随车工具附件不够齐全;机器设备中2台缝纫机现已损坏报废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扣分、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等)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过户费用,补办车辆登记证书、购置本费用,车身标识清除费用;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迁、装卸、运输费用;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的搬迁、装卸、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八、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标的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须在车辆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 九、受让方须在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迁、装卸、运输以及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的搬迁、装卸、运输等工作,由此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车辆排量、行驶里程和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原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如与本公告披露的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受让方须将车辆过户后的资料(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交转让方和重庆联交所复印备案。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汪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6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其中车辆详情见附件1《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车辆情况表》,机器设备明细详见附件2《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机器设备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详见附件3《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库存商品明细表》,原材料明细详见附件4《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原材料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详见附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360 万元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宏岭评发[2024]01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0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其中车辆详情见附件1《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车辆情况表》,机器设备明细详见附件2《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机器设备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详见附件3《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库存商品明细表》,原材料明细详见附件4《重庆 (略) 持有的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整体转让项目原材料明细表》。标的若有溢价,溢价部分按各标的评估价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所有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交易和移交,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无登记证书、购置本,车辆有强制报废期,车辆排量不详,以实际为准;据评估报告记载:车辆车身外漆有擦痕,车轮胎有磨损,随车工具附件不够齐全;机器设备中2台缝纫机现已损坏报废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扣分、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等)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过户费用,补办车辆登记证书、购置本费用,车身标识清除费用;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迁、装卸、运输费用;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的搬迁、装卸、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八、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标的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须在车辆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 九、受让方须在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迁、装卸、运输以及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的搬迁、装卸、运输等工作,由此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车辆排量、行驶里程和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原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如与本公告披露的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受让方须将车辆过户后的资料(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交转让方和重庆联交所复印备案。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汪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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