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宝山区庙行镇单元15-0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庙行镇康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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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宝山区庙行镇单元15-0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庙行镇康家村

填报单位:(盖章)

(略) 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宝协示字(2024)第4号

(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出让价格

(万元)

意向用地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宝山区

宝山区庙行镇N12-1001单元15-0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庙行镇康家村)

东至15-06(公共绿地)、南至15-04地块,西至大康路,北至共康路

五级

4.35004

2.2

普通商品房

普通商品房:70年

*.00

上海华 (略)

1、建设管理要求:根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文的相关要求,本地块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2、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管理要求: 本地块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为70%( (略) 政府《关于进 (略) 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号文)执行)。

3、公建配套要求:配建至少1处生活垃圾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120米,单座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配建 1处装修/大件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且应有隔断。装修垃圾采用收集专用箱体收集时,应单独设置大件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原则上归受让人所有。

4、根据《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文件要求,本地块项目的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应该应用BIM技术。

5、根据《 (略) 民防条例》和《 (略) 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及《沪民防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五、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五、六级,战时用途为一、二等人员掩蔽部。地块内若有老旧民防工程,应报民防管理部门审查。在本地块待建建筑屋顶(建筑物标高30米左右),按照《 (略)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图集》要求,建设一间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成后权属归受让人所有,建成由民防管理部门使用。设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与民防管理部门签订交付使用协议,并办妥交接手续。

6、 (略) 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对应设计降雨量18.7mm)、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宝 (略) 建设规划(2019-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

7、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1.7%(计161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宝山区宝林路45号

单 位: (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8002

联 系 人:沈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填报单位:(盖章)

(略) 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宝协示字(2024)第4号

(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出让价格

(万元)

意向用地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宝山区

宝山区庙行镇N12-1001单元15-0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庙行镇康家村)

东至15-06(公共绿地)、南至15-04地块,西至大康路,北至共康路

五级

4.35004

2.2

普通商品房

普通商品房:70年

*.00

上海华 (略)

1、建设管理要求:根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文的相关要求,本地块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2、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管理要求: 本地块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为70%( (略) 政府《关于进 (略) 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号文)执行)。

3、公建配套要求:配建至少1处生活垃圾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120米,单座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配建 1处装修/大件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且应有隔断。装修垃圾采用收集专用箱体收集时,应单独设置大件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原则上归受让人所有。

4、根据《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文件要求,本地块项目的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应该应用BIM技术。

5、根据《 (略) 民防条例》和《 (略) 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及《沪民防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五、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五、六级,战时用途为一、二等人员掩蔽部。地块内若有老旧民防工程,应报民防管理部门审查。在本地块待建建筑屋顶(建筑物标高30米左右),按照《 (略)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图集》要求,建设一间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成后权属归受让人所有,建成由民防管理部门使用。设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与民防管理部门签订交付使用协议,并办妥交接手续。

6、 (略) 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对应设计降雨量18.7mm)、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宝 (略) 建设规划(2019-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

7、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1.7%(计161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宝山区宝林路45号

单 位: (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8002

联 系 人:沈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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