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询《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送审稿廉洁性评估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询《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送审稿廉洁性评估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略)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文件, (略) 农业农村局对《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进行修订。 (略) 纪委《关于印发( (略)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纪﹝2022﹞156号)和《 (略) 委办公室转发<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海办发﹝2024﹞3号)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属单位意见反馈的,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属个人意见建议的,请属个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一、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 (略) 琼 (略) 1号(琼山区委机关政府办公大楼4楼416室)
(二)电子邮箱:*@*63.com
相关附件:
1.《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 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 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送审稿)
2.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
(送审稿)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略)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精神, (略) 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含给排水设施、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车间)、进排水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钢架结构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场区内宽度在8米以内 (略) 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规模化农业种植和工厂化作物栽培后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作物种植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粪池、配肥池设施用地;种植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产品保鲜储藏冷库、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饲(草)料存储、加工与配制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加工设施用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环保设施,渔业机械、渔用饲料等临时仓储用地;农产品清洗转运、冷藏存储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市场交易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不得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种植面积不超过500亩(含)的,按不超过种植面积3%确定,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500亩-1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1000亩-15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500亩-2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5亩;种植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规模化养猪、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15%以内),面积不超过30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45亩;工厂化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面积不超过15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30亩。
3.看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配套(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20%。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作层。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结合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分开单独核算。
三、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避免与规划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冲突。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涉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范围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耕地,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办理占用耕地有关手续,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规划林地,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规划林地范围内如若有林木的,且确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依规做好林木补偿工作及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如在林地上修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林地直服审批手续。
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需修筑必要的种养设施,应征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手续。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
(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作物种植类,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控制新 (略) 、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严格耕地耕作层破坏认定审查
种植设施涉及使用耕地,对耕地耕作层是否造成破坏的认定。经营者应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报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同意后,由属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未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的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对种植设施未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进行充分论述,同时提供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勘查定界图(包含矢量数据,大地2000坐标系,标注具体建设内容和面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 (略) 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查出具意见。认定存疑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邀请农业、土壤、农作物种植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涉及的专家评审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四)严格土地复垦验收审查
设施农业用地到期或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在6个月内恢复原地类,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督促经营者进行复垦,经营者完成土地复垦,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同意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复垦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 (略) 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邀请农业、水利、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涉及的专家评审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未通过验收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个月。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或整改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经营者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或罚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分 (略) 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确认,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确认。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论证,通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最终审查出具意见。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完成土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一)提交申请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用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备案申请:
1.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情况、建设内容、生产经营和销售渠道等内容。
2.建设方案。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和设计标准编写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土地复垦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
3.用地协议。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属于国有土地的,经营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应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如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4.经营者对拟建设地块及设施建设位置进行定桩测绘(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出具土地利用、规划图、三区三线图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经营者应结合镇域规划,合理布置配套(附属)设施位置,不占用或少占用一般耕地。
5.土地复垦承诺书、项目建设承诺书、项目经营者的资信证明(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提供采伐许可文件等材料。
(二)进行初审
镇政府(街道办)对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如下:
1.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建设方案中,在用地标准方面,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和其他畜牧养殖水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配套(附属)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在设计标准方面,建设内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和其他畜牧养殖的实际需要;各类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在生产经营方面,生产技术是否可行,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在施工建设方面,施工设计是否合理,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明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污染排放。
4.现场查勘。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委会和经营者开展外业勘查工作,核实项目建设地点与用地协议是否一致,地块四至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周边是否存在不允许设施农业建设的高压电线和输油(汽)管线,周边是否存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等情况。
(三)套图
初审符合的设施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将项目定桩测绘成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三区三线图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的套图工作,明确用地地类和权属。
(四)公示
完成套图的设施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将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五)项目审议与备案
1.部门联审
镇(街)组织召开联审会,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领导主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局、区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对镇政府(街道办)初审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和外业检查,镇政府(街道办)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联审会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是否符合使用耕地的条件、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配套(附属)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审查种植业项目和畜禽水产养殖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行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配套(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生产技术是否可行,生产规模是否满足,预期效益是否合理。
区生态局主要审查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污染排放,周边是否存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区司法局主要审查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2.项目备案
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待经营者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备案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经营者发放备案告知单,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约定的年限。备案编号格式为(区)(镇或街)设农备(年份)(三位顺序数字)号,如:琼山(大坡)设农备﹝2023﹞001号。对未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联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
镇政府(街道办)对完成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设立存档档案,对申报备案材料、公示照片、会议纪要、查勘照片等材料进行存档保存。每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汇交、报送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有关情况。
3.项目确定与变更
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完成后,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和会议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和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项目,经营者需按照本通知“项目申报”中的程序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待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六)项目上图入库和编制占用一般耕地进出平衡方案
镇政府(街道办)在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开展上图入库工作。通过备案且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应在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本年度土地变更。
备案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报区农业农村局统计编制进出平衡方案。镇政府(街道办)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资规部门开展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后,项目方可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0〕197号)上图入库。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
(一)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和建设监管;监督经营者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用途,落实复垦责任,并将经营者对土地复垦的承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监督经营者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用途,落实复垦责任,并将经营者对土地复垦的承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土地年度变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指导和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内容和生产经营日常监督。市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和土地复垦验收。
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经营者限期纠正,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区、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三)做好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施行前已备案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进行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完善汇总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属于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备案。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设施农业项目,符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通知规定完成备案手续,规范用地行为。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桂林洋开发区、江东新区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参照本通知执行,由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美兰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通知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本通知自X年X月X日起实施(文件签发后将具体时间延后30日),有效期3年。《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参考格式)
3.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参考格式)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统计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月日
附表: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
评价标准 | 评价指标 |
廉洁性 | 是否将中央、省、市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贯彻于制度之中,是否将省委关于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的 (略)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到制度之中 |
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 |
是否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于制度之中 | |
是否结合监督建议、纪检监察建议、以案促改工作建议全面排查风险点、扎好制度篱笆 | |
合法性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的情况 |
是否存在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 |
是否符合《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制度配套完备、衔接紧密 | |
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况 | |
利益冲突 | 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 |
是否存在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能够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 | |
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 | |
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 |
科学性 | 权力设置、职权划分是否科学合理 |
程序设计是否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是否完善。 | |
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 | |
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略)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文件, (略) 农业农村局对《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进行修订。 (略) 纪委《关于印发( (略)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纪﹝2022﹞156号)和《 (略) 委办公室转发<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海办发﹝2024﹞3号)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属单位意见反馈的,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属个人意见建议的,请属个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一、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 (略) 琼 (略) 1号(琼山区委机关政府办公大楼4楼416室)
(二)电子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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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 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 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送审稿)
2.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
(送审稿)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略)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精神, (略) 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含给排水设施、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车间)、进排水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钢架结构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场区内宽度在8米以内 (略) 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规模化农业种植和工厂化作物栽培后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作物种植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粪池、配肥池设施用地;种植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产品保鲜储藏冷库、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饲(草)料存储、加工与配制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加工设施用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环保设施,渔业机械、渔用饲料等临时仓储用地;农产品清洗转运、冷藏存储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市场交易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不得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种植面积不超过500亩(含)的,按不超过种植面积3%确定,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500亩-1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1000亩-15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500亩-2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5亩;种植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规模化养猪、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15%以内),面积不超过30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45亩;工厂化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面积不超过15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30亩。
3.看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配套(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20%。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作层。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结合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分开单独核算。
三、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避免与规划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冲突。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涉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范围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耕地,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办理占用耕地有关手续,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规划林地,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规划林地范围内如若有林木的,且确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依规做好林木补偿工作及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如在林地上修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林地直服审批手续。
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需修筑必要的种养设施,应征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手续。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
(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作物种植类,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控制新 (略) 、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严格耕地耕作层破坏认定审查
种植设施涉及使用耕地,对耕地耕作层是否造成破坏的认定。经营者应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报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同意后,由属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未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的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对种植设施未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进行充分论述,同时提供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勘查定界图(包含矢量数据,大地2000坐标系,标注具体建设内容和面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 (略) 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查出具意见。认定存疑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邀请农业、土壤、农作物种植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涉及的专家评审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四)严格土地复垦验收审查
设施农业用地到期或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在6个月内恢复原地类,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督促经营者进行复垦,经营者完成土地复垦,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同意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复垦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 (略) 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邀请农业、水利、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涉及的专家评审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未通过验收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个月。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或整改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经营者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或罚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分 (略) 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确认,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确认。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论证,通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最终审查出具意见。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完成土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一)提交申请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用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备案申请:
1.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情况、建设内容、生产经营和销售渠道等内容。
2.建设方案。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和设计标准编写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土地复垦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
3.用地协议。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属于国有土地的,经营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应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如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4.经营者对拟建设地块及设施建设位置进行定桩测绘(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出具土地利用、规划图、三区三线图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经营者应结合镇域规划,合理布置配套(附属)设施位置,不占用或少占用一般耕地。
5.土地复垦承诺书、项目建设承诺书、项目经营者的资信证明(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提供采伐许可文件等材料。
(二)进行初审
镇政府(街道办)对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如下:
1.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建设方案中,在用地标准方面,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和其他畜牧养殖水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配套(附属)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在设计标准方面,建设内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和其他畜牧养殖的实际需要;各类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在生产经营方面,生产技术是否可行,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在施工建设方面,施工设计是否合理,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明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污染排放。
4.现场查勘。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委会和经营者开展外业勘查工作,核实项目建设地点与用地协议是否一致,地块四至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周边是否存在不允许设施农业建设的高压电线和输油(汽)管线,周边是否存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等情况。
(三)套图
初审符合的设施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将项目定桩测绘成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三区三线图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的套图工作,明确用地地类和权属。
(四)公示
完成套图的设施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将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五)项目审议与备案
1.部门联审
镇(街)组织召开联审会,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领导主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局、区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对镇政府(街道办)初审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和外业检查,镇政府(街道办)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联审会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是否符合使用耕地的条件、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配套(附属)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审查种植业项目和畜禽水产养殖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行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配套(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生产技术是否可行,生产规模是否满足,预期效益是否合理。
区生态局主要审查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污染排放,周边是否存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区司法局主要审查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2.项目备案
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待经营者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备案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经营者发放备案告知单,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约定的年限。备案编号格式为(区)(镇或街)设农备(年份)(三位顺序数字)号,如:琼山(大坡)设农备﹝2023﹞001号。对未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联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
镇政府(街道办)对完成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设立存档档案,对申报备案材料、公示照片、会议纪要、查勘照片等材料进行存档保存。每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汇交、报送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有关情况。
3.项目确定与变更
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完成后,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和会议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和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项目,经营者需按照本通知“项目申报”中的程序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待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六)项目上图入库和编制占用一般耕地进出平衡方案
镇政府(街道办)在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开展上图入库工作。通过备案且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应在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本年度土地变更。
备案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报区农业农村局统计编制进出平衡方案。镇政府(街道办)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资规部门开展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后,项目方可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0〕197号)上图入库。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
(一)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和建设监管;监督经营者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用途,落实复垦责任,并将经营者对土地复垦的承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监督经营者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用途,落实复垦责任,并将经营者对土地复垦的承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土地年度变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指导和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内容和生产经营日常监督。市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和土地复垦验收。
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经营者限期纠正,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区、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三)做好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施行前已备案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进行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完善汇总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属于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备案。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设施农业项目,符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通知规定完成备案手续,规范用地行为。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桂林洋开发区、江东新区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参照本通知执行,由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美兰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通知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本通知自X年X月X日起实施(文件签发后将具体时间延后30日),有效期3年。《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参考格式)
3.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参考格式)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统计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月日
附表: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
评价标准 | 评价指标 |
廉洁性 | 是否将中央、省、市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贯彻于制度之中,是否将省委关于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的 (略)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到制度之中 |
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 |
是否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于制度之中 | |
是否结合监督建议、纪检监察建议、以案促改工作建议全面排查风险点、扎好制度篱笆 | |
合法性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的情况 |
是否存在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 |
是否符合《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制度配套完备、衔接紧密 | |
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况 | |
利益冲突 | 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 |
是否存在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能够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 | |
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 | |
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 |
科学性 | 权力设置、职权划分是否科学合理 |
程序设计是否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是否完善。 | |
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 | |
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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