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阿克苏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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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阿克苏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市防重办字〔2024〕1号

各片区、乡(镇)、街道:

现将《202 (略) 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202 (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阿地牧医计字〔2024〕1号)文件和《2024年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防重办字〔2023〕8号文件精神,为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略) 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完成202 (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年度预期目标

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略) 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确保2 (略) 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二)任务内容及绩效目标

1.被补助的规模场强制免疫补助病种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90%;

2.被补助的规模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75%;

3.我市年度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二、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使用中央资金*元,对《2024年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符合要求的补助主体进行补助。 (略) 散养户在试点乡(镇)进行实行“先打后补”的牛、羊、猪及家禽养殖户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给予“先打后补”补助;二是按照地区下发《2024年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防重办字〔2023〕8号文件要求对养殖企业进行补助。 (略) 范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生猪、牛羊、家禽规模化养殖场,自愿申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经免疫效果评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给予“先打后补”补助。

三、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主管单 (略)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略)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成立项目执行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后续免疫效果监测,并做好项目总结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四、补助范围

(一)补助病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8号)规定,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地 (略) 本年度项目补助对象包括:

生猪:口蹄疫(0型)

牛:口蹄疫(0型+A型)

羊:口蹄疫(0型+A型)、小反刍兽疫(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规模化家禽养殖场: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

原则上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不予补贴。

(二)补助主体

1.试点乡(镇),预计共需26.*元。

2.按照地区文件要求对养殖企业进行试点,预计共需3.*元。

3.全市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可自愿申请:生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达到*羽以上、蛋禽年存栏达5000羽以上。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和免疫管理制度;在系统填报的基础信息真实可靠,养殖、存栏量符合实际;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具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账户。预计使用资金18.*元。

五、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中标价。即:猪口蹄疫疫苗*/头份、羊口蹄疫疫苗*/头份、牛口蹄疫疫苗1元/头份,原则上全年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年末存栏的2倍;小反刍兽疫(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疫苗*/头份,全年享受补贴数不超过年末存栏;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毫升,蛋鸡养殖全年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年末存栏的2倍,肉鸡养殖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当期存栏,补贴数量当年不超过6次。

原则上每个养殖场补贴金额不超过*元,具体补助金额要参照养殖场实际饲养数量、疫苗使用量以及产地检疫情况,通过审核后进行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与备案。(2024年2月-3月)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从2024年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相关负责人关注并进入“新疆种畜”微信公众号,从“兽医”模块中进入“先打后补”,在“养殖场”一栏中进行角色申请与企业备案,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有关材料,完成角色申请与企业备案。 (略) 农业农村局在线对申请的养殖场进行审核。

(二)规范疫苗采购。(2024年1月-10月)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建立疫苗购入和使用台账,保存疫苗购买发票和付款凭证。

(三)实施强制免疫。(2024年1月-10月)养殖场应按照自治区、地区2024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饲养的畜禽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完善免疫档案,并通过“无纸化防疫”平台及时填报免疫信息。

(三)免疫效果评价。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应结合集中免疫效果监测计划,在每次免疫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展免疫抗体监测,每轮监测采样比例覆盖所有的行政村,采集的牛、羊、鸡不得少于1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每次监测完成后给养殖场提供完整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免疫抗体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的养殖场可在“先打后补”系统中申报补助资金,免疫抗体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的养殖场依法进行补免或者重免,补免或者重免使用的疫苗购置经费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资金申请。养殖场完成备案后,在“先打后补”系统的“补助申请”模块进行资金补助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分别在2024年6月30日前和2024年10月10日前上传提交当期购入疫苗的发票、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出具合格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疫苗照片、疫苗说明书、养殖场营业执照等。申报时间超过2024年11月15日将不再办理。

(五)补助资金审核。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在“先打后补”系统中“补助审核”模块对养殖场提交的“先打后补”资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予以通过并提交地区畜牧兽医局复核。审核条件如下:

1.疫苗必须为地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毒株。地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人员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标注的名称,结合上传的疫苗说明书确定。

2.开具的发票可以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必须在补助规定时间段内,即2024年1月1日—2024年11月15日。

3.采购疫苗的免疫数量与养殖户存栏量、免疫剂量相符合(通过“防疫信息”查看),如明显存在超出需求免疫剂量的情况要及时与养殖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1.免疫抗体检测未达到国家要求,补免后检测抗体仍不合格的;2.不配合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和监督检查工作的;3.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4.未在“无纸化防疫”平台完成免疫信息填报,以及疫苗采购发票、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不真实的;5.不依法落实产地检疫以及违规调运家禽的;6.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7.奶畜不按规定开展布病、结核病净化的;8.其他不符合“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规定的。

(六)资金拨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8号)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辖区“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到相应的养殖场。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应据实填报畜禽存栏量、免疫数量、检疫申报受理等信息;据实扫描疫苗瓶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说明书等照片;据实申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妥善保存“先打后补”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免疫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疫苗采购记录或证明、抗体检测报告等),保存年限不少于2年。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参与“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强制免疫和出栏检疫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其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依 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监测评估。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在免疫后及时开展监测,科学分析评价免疫效果,对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养殖场要督促补免,补免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做好宣传落实。要加强“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推广,确保养殖场应知尽知,及时将补贴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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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防重办字〔2024〕1号

各片区、乡(镇)、街道:

现将《202 (略) 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202 (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阿地牧医计字〔2024〕1号)文件和《2024年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防重办字〔2023〕8号文件精神,为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略) 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完成202 (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年度预期目标

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略) 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确保2 (略) 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二)任务内容及绩效目标

1.被补助的规模场强制免疫补助病种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90%;

2.被补助的规模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75%;

3.我市年度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二、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使用中央资金*元,对《2024年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符合要求的补助主体进行补助。 (略) 散养户在试点乡(镇)进行实行“先打后补”的牛、羊、猪及家禽养殖户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给予“先打后补”补助;二是按照地区下发《2024年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防重办字〔2023〕8号文件要求对养殖企业进行补助。 (略) 范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生猪、牛羊、家禽规模化养殖场,自愿申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经免疫效果评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给予“先打后补”补助。

三、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主管单 (略)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略)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成立项目执行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后续免疫效果监测,并做好项目总结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四、补助范围

(一)补助病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8号)规定,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地 (略) 本年度项目补助对象包括:

生猪:口蹄疫(0型)

牛:口蹄疫(0型+A型)

羊:口蹄疫(0型+A型)、小反刍兽疫(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规模化家禽养殖场: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

原则上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不予补贴。

(二)补助主体

1.试点乡(镇),预计共需26.*元。

2.按照地区文件要求对养殖企业进行试点,预计共需3.*元。

3.全市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可自愿申请:生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达到*羽以上、蛋禽年存栏达5000羽以上。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和免疫管理制度;在系统填报的基础信息真实可靠,养殖、存栏量符合实际;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具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账户。预计使用资金18.*元。

五、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阿克苏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中标价。即:猪口蹄疫疫苗*/头份、羊口蹄疫疫苗*/头份、牛口蹄疫疫苗1元/头份,原则上全年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年末存栏的2倍;小反刍兽疫(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疫苗*/头份,全年享受补贴数不超过年末存栏;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毫升,蛋鸡养殖全年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年末存栏的2倍,肉鸡养殖享受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当期存栏,补贴数量当年不超过6次。

原则上每个养殖场补贴金额不超过*元,具体补助金额要参照养殖场实际饲养数量、疫苗使用量以及产地检疫情况,通过审核后进行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与备案。(2024年2月-3月)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从2024年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相关负责人关注并进入“新疆种畜”微信公众号,从“兽医”模块中进入“先打后补”,在“养殖场”一栏中进行角色申请与企业备案,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有关材料,完成角色申请与企业备案。 (略) 农业农村局在线对申请的养殖场进行审核。

(二)规范疫苗采购。(2024年1月-10月)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建立疫苗购入和使用台账,保存疫苗购买发票和付款凭证。

(三)实施强制免疫。(2024年1月-10月)养殖场应按照自治区、地区2024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饲养的畜禽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完善免疫档案,并通过“无纸化防疫”平台及时填报免疫信息。

(三)免疫效果评价。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应结合集中免疫效果监测计划,在每次免疫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展免疫抗体监测,每轮监测采样比例覆盖所有的行政村,采集的牛、羊、鸡不得少于1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每次监测完成后给养殖场提供完整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免疫抗体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的养殖场可在“先打后补”系统中申报补助资金,免疫抗体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的养殖场依法进行补免或者重免,补免或者重免使用的疫苗购置经费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资金申请。养殖场完成备案后,在“先打后补”系统的“补助申请”模块进行资金补助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分别在2024年6月30日前和2024年10月10日前上传提交当期购入疫苗的发票、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出具合格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疫苗照片、疫苗说明书、养殖场营业执照等。申报时间超过2024年11月15日将不再办理。

(五)补助资金审核。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在“先打后补”系统中“补助审核”模块对养殖场提交的“先打后补”资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予以通过并提交地区畜牧兽医局复核。审核条件如下:

1.疫苗必须为地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毒株。地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人员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标注的名称,结合上传的疫苗说明书确定。

2.开具的发票可以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必须在补助规定时间段内,即2024年1月1日—2024年11月15日。

3.采购疫苗的免疫数量与养殖户存栏量、免疫剂量相符合(通过“防疫信息”查看),如明显存在超出需求免疫剂量的情况要及时与养殖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1.免疫抗体检测未达到国家要求,补免后检测抗体仍不合格的;2.不配合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和监督检查工作的;3.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4.未在“无纸化防疫”平台完成免疫信息填报,以及疫苗采购发票、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不真实的;5.不依法落实产地检疫以及违规调运家禽的;6.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7.奶畜不按规定开展布病、结核病净化的;8.其他不符合“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规定的。

(六)资金拨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8号)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辖区“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到相应的养殖场。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应据实填报畜禽存栏量、免疫数量、检疫申报受理等信息;据实扫描疫苗瓶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说明书等照片;据实申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妥善保存“先打后补”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免疫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疫苗采购记录或证明、抗体检测报告等),保存年限不少于2年。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参与“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强制免疫和出栏检疫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其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依 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监测评估。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在免疫后及时开展监测,科学分析评价免疫效果,对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养殖场要督促补免,补免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做好宣传落实。要加强“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推广,确保养殖场应知尽知,及时将补贴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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