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交易公告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交易公告
标的名称 |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442.5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綦江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标的坐落 |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42.58 万元 | ||
产权证号 | 渝(2021)万盛区不动产权第*号、渝(2017)万盛区不动产权第*号 | 楼盘名称 | |
楼层 | 建筑面积(㎡) | 6468.59 | |
房屋用途 | 工业用房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2064-09-24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是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华康(2024)(估)字第15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04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维波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万盛工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万盛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标的若有溢价,溢价部分按各标的评估价比例进行分配。(标的详情见附件《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均有抵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本次转让标的物内堆放部分司法查封的机械设备和物资,转让方承诺将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堆放机械设备和物资的处置,在此之前受让方不得移动、搬运、损坏堆放物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标的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房产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协助。 十、标的均有抵押,转让方承诺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80日内完成解押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于过户手续完结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万盛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442.5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綦江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标的坐落 |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42.58 万元 | ||
产权证号 | 渝(2021)万盛区不动产权第*号、渝(2017)万盛区不动产权第*号 | 楼盘名称 | |
楼层 | 建筑面积(㎡) | 6468.59 | |
房屋用途 | 工业用房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2064-09-24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是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华康(2024)(估)字第15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04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维波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万盛工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万盛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标的若有溢价,溢价部分按各标的评估价比例进行分配。(标的详情见附件《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1幢2-1、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6幢)两处房产整体转让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均有抵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本次转让标的物内堆放部分司法查封的机械设备和物资,转让方承诺将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堆放机械设备和物资的处置,在此之前受让方不得移动、搬运、损坏堆放物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标的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房产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协助。 十、标的均有抵押,转让方承诺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80日内完成解押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于过户手续完结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万盛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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