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健力口腔医院25%股权
东莞健力口腔医院25%股权
项目名称 | 东莞健力口腔医院25%股权 |
---|---|
项目编号 | G*GD* |
标的名称 | 东莞健力口腔医院25%股权 |
标的编号 | G*G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4号大楼 | 所在地区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忠荣 | 成立时间 | 2002-09-03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35.*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71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为中外患者提供诊疗、保健服务,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3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函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香港) (略) | 45 | ||
2 | 东莞实业 (略) | 30 | ||
3 | 武汉 (略) | 2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3541.* | 265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832.* | *.* | ||
审计机构 | 广东天健 (略) | |||
备注 | 合并数据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3-31 | 2444.* | 6.* | 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8308.* | 368.* | 7939.* | |
备注 | 本部报表1-3月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鄂华中(评报)字ZC【2023】第*号)、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20C*号)及法律意见书。 2.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保证金如涉及外币,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文):广东联合 (略) (英文):GuangDong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Ltd. 账号:8110 9010 1240 1441 787(人民币) 开户行(中文): (略) 广州分行 (英文):CHINA CITIC BANK GUANGZHOU BRANCH 地 址 (中文):中国 (略) (略) 233号中信广场48楼 (英文):48F,NO.233 CITIC PLAZA, TIANHE NORTH ROAD, GUANGZHOU CHINA 开户银行代码(BANK SWIFT CODE):CIBKCNBJ510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股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或二个(含)以上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股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 (略) 债权债务由本次 (略) 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 (略) 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 (略) 享有和承担;标的公司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 (略) 享有和承担。 9.标的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略) 依法负责安置,并承担各项安置费用。不涉及职工安置。 10.本次股权转让后,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及东莞 (略) 不再继续使用“武汉 (略) ”相关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武汉 (略) ”出资企业或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如选择一次性支付价款,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股权交易价款。 如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分2期付清交易价款,首期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受让方须以剩余交易价款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受让方须为上述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担保。若担保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担保登记手续。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股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3.本次转让如涉及境外投资者申请受让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监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和外债监管政策规定,确保相关受让申请行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承担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导致本次转让交易无法完成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 |||
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洪 (略) 23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尚政军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5R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湖北省财政厅 |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4-04-3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武汉 (略) 转让所持东莞 (略) 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840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如选择一次性支付价款,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如分期付款,受让方分2期付清交易价款,首期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受让方须以剩余交易价款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受让方须为上述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担保。若担保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担保登记手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GD*+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保证金保证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挂牌信息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 (略)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 (略) )-- (略) 越 (略) 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 (略) 址 | http://**;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项目名称 | 东莞健力口腔医院2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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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GD* |
标的名称 | 东莞健力口腔医院25%股权 |
标的编号 | G*G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4号大楼 | 所在地区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忠荣 | 成立时间 | 2002-09-03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35.*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71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为中外患者提供诊疗、保健服务,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3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函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香港) (略) | 45 | ||
2 | 东莞实业 (略) | 30 | ||
3 | 武汉 (略) | 2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3541.* | 265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832.* | *.* | ||
审计机构 | 广东天健 (略) | |||
备注 | 合并数据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3-31 | 2444.* | 6.* | 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8308.* | 368.* | 7939.* | |
备注 | 本部报表1-3月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鄂华中(评报)字ZC【2023】第*号)、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20C*号)及法律意见书。 2.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保证金如涉及外币,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文):广东联合 (略) (英文):GuangDong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Ltd. 账号:8110 9010 1240 1441 787(人民币) 开户行(中文): (略) 广州分行 (英文):CHINA CITIC BANK GUANGZHOU BRANCH 地 址 (中文):中国 (略) (略) 233号中信广场48楼 (英文):48F,NO.233 CITIC PLAZA, TIANHE NORTH ROAD, GUANGZHOU CHINA 开户银行代码(BANK SWIFT CODE):CIBKCNBJ510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股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或二个(含)以上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股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 (略) 债权债务由本次 (略) 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 (略) 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 (略) 享有和承担;标的公司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 (略) 享有和承担。 9.标的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略) 依法负责安置,并承担各项安置费用。不涉及职工安置。 10.本次股权转让后,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及东莞 (略) 不再继续使用“武汉 (略) ”相关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武汉 (略) ”出资企业或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如选择一次性支付价款,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股权交易价款。 如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分2期付清交易价款,首期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受让方须以剩余交易价款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受让方须为上述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担保。若担保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担保登记手续。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股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3.本次转让如涉及境外投资者申请受让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监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和外债监管政策规定,确保相关受让申请行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承担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导致本次转让交易无法完成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 |||
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洪 (略) 23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尚政军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5R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湖北省财政厅 |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4-04-3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武汉 (略) 转让所持东莞 (略) 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840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如选择一次性支付价款,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如分期付款,受让方分2期付清交易价款,首期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60%,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受让方须以剩余交易价款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受让方须为上述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担保。若担保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受让方应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担保登记手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GD*+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保证金保证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挂牌信息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 (略)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 (略) )-- (略) 越 (略) 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 (略) 址 | http://**;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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