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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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

????????????????????????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71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一)项目涉及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2.50亩,大茅村委会集体土地约5.73亩,红花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32亩,罗蓬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3.45亩。征收罗蓬村委会村民房屋总栋数4栋,总建筑面积约32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项目涉及部队7.30亩、国家约4. (略) 政府约1.66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不涉及房屋征收,仅对土地( (略) 政府和国家土地外)、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

3.被征收(单位)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

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6.《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7.《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经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调查,项目范围内仅涉及罗蓬村委会村民4栋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户人口信息不涉及转户村民、上门女婿、外嫁女和外出工作人员。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唯一宅基地被征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罗蓬村委会,是罗蓬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项目范围捏有自住房,具有罗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新出生婴儿、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罗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罗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自本方案批准发生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第二类:入嫁媳妇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罗蓬村委会,具有罗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罗蓬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虽未迁入罗蓬村委会但长期在罗蓬村委会生活,具有罗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嫁媳妇。

(三)第三类: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罗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户的认定

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父母双方均已过世或父母离异后只剩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可成一户。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五)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确定。

六、安置房源

安置房(毛坯房)由区政府统筹吉阳辖区内安置房源中安排,具体户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 (略) 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安置补偿标准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货币补偿标准参照抱坡棚改方案标准每平方米按16000元给予补偿。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

2.对第(三)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货币补偿后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第(三)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安置后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安置。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第(二)类安置对象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3)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具有罗蓬村委会户籍,唯一住房被征收后自愿选择就地建房安置的,对现有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就地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不参与收益分成。

八、集体土地、青苗、坟墓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或《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经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资规等职能部门同意,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九、国有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及补偿

依法收回部队土地的补偿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略) 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十、奖惩措施

(一)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1个月内积极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项目征收实施部门通告时间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8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且货币补偿标准可上浮15%(即每平米18400元)。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1个月拒不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和登记,或在规定时间内(以项目征收实施部门通告时间为准)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货币补偿标准不可上浮。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一次性发放半年(6个月),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或不按时提交就地安置报建材料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36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 ??

(三)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给予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

????????????????????????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71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县道X820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一)项目涉及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2.50亩,大茅村委会集体土地约5.73亩,红花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32亩,罗蓬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3.45亩。征收罗蓬村委会村民房屋总栋数4栋,总建筑面积约32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项目涉及部队7.30亩、国家约4. (略) 政府约1.66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不涉及房屋征收,仅对土地( (略) 政府和国家土地外)、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

3.被征收(单位)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

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6.《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7.《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经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调查,项目范围内仅涉及罗蓬村委会村民4栋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户人口信息不涉及转户村民、上门女婿、外嫁女和外出工作人员。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唯一宅基地被征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罗蓬村委会,是罗蓬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项目范围捏有自住房,具有罗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新出生婴儿、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罗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罗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自本方案批准发生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第二类:入嫁媳妇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罗蓬村委会,具有罗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罗蓬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虽未迁入罗蓬村委会但长期在罗蓬村委会生活,具有罗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嫁媳妇。

(三)第三类: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罗蓬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户的认定

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父母双方均已过世或父母离异后只剩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可成一户。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五)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确定。

六、安置房源

安置房(毛坯房)由区政府统筹吉阳辖区内安置房源中安排,具体户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 (略) 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安置补偿标准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货币补偿标准参照抱坡棚改方案标准每平方米按16000元给予补偿。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

2.对第(三)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货币补偿后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第(三)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安置后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被征收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安置。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第(二)类安置对象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3)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具有罗蓬村委会户籍,唯一住房被征收后自愿选择就地建房安置的,对现有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就地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不参与收益分成。

八、集体土地、青苗、坟墓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或《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经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资规等职能部门同意,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九、国有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及补偿

依法收回部队土地的补偿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略) 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十、奖惩措施

(一)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1个月内积极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项目征收实施部门通告时间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8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且货币补偿标准可上浮15%(即每平米18400元)。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1个月拒不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和登记,或在规定时间内(以项目征收实施部门通告时间为准)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货币补偿标准不可上浮。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一次性发放半年(6个月),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或不按时提交就地安置报建材料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36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 ??

(三)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给予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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