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中医医院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宁乡市中医医院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宁乡市中医医院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05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略) 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 | ||
项目编号 | GYZC* | ||
交易分类 | 国有资产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略) |
相关公告 |
(略) (略) 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NXZCG*)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现就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 (略) 答疑专区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潜在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而且不全面,应当优化和修改。
附件内容明细:
本项目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却要求投标人于招标公告之前购买“公众责任险”,明显不合理。如果是为其它项目的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那么于本项目无关,别的项目有购买不代表本项目一定会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无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涉及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且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含)*的计4分,累计金额不低于*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其次,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食堂管理的重中之重,关系着就餐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但是评审因素中缺少要求投标人为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建议增加评审因素: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涉及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 任险”计3分,否则不计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综上,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清昕可见,请依法优化和修改“企业实力”评审因素,并发布更正公告。
回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医院食堂为特殊场所,招标文件第四章已对食品安全责任险及安全责任进行了要求,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为所正在经营或曾经营过的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保单,旨在体现投标人在以往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意识,是投标人对就餐者以及招标人的责任意识体现,同时,本条款仅作为评审计分项,非实质性条款,无不合理之处,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附件内容明细:
“首先,投标人证明“项目经理”、“厨师长”和“前厅 经理”为正式员工,有劳动合同和1-3个月社保证明即可,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年社保证明,控标痕迹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其次,众所周知,经验对于不同人见人见智,并不是时间越长就越丰富,否则就需要比年龄大小即可,重点是要看成果和效果。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具有2年管理经验、厨师长具有5年厨师长经验和前厅经理具有3年服务经验明显不合理。管理经验不一定非要在项目经理岗位上积累,厨艺也不一定非要在厨师长岗位上锻炼,服务更不一定非要在前厅经理岗位上体验。招标文件如此设置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投标便利,故意设置的门槛,歧视中小微企业,控标痕迹明显。建议统一修改为“一年”。
第三,根据中国烹饪 (略) 站(网址:http://** ) 查询得知,行政总厨培训只在2015年以前举办过,并没有查询到2015年以后的开学通知。查询截图见附件三。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经停止颁发近十年的“培训证明”不合理,控标痕迹明显,涉嫌为特定供应商设备的控标条件,应当依法删除。
综上,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请依法修改和删除“人员配备”评审因素中不合理的内容,并发布更正公告。”
回复:已作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不合规,应当依法修改和删除。
附件内容明细:
“首先,众所周知,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就能完全证明业绩。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发票”或“结算凭证”不合理。发票中涉及较多商业秘密,不宜公开或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得公示。“结算凭证”是对具有还没有结算的类似业绩的区别对待,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其次,对于“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不具有公证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据我公司多年行业经验,了解到,绝大部分所谓的“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均为伪造材料。由于其无法验明真伪,也没有宫方证明虚实,所以投标人是否具有“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并不能真实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质量。招标文件添加“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作为评审因素,纯粹是为了方便特定投标人,设置控标条件。
第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至少5份合同和至少5份服务评份证明,而且同一项目不同合同期不重复计分;同一业主单位委托的业绩最多计取1个,不重复计分。这是变相的规模条件要求,是不合规的。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对于中小企业而且,提供不同业主,不同项目的业绩属于苛刻条件,构成歧视待遇。应当适当减少业绩数量要求,降低业绩权重分值分配。
综上,请依法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对应发票、结算凭证、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的规定,优化业绩数量和分值权重分配。”
回复:①类似业绩要求提供发票或结算凭证: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发票或结算凭证不会对外公开或公示,本条款无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②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用户单位出具的餐饮服务评价证明文件:餐饮服务评价证明文件是用户单位对服务企业服务能力的认可,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表扬信、满意度证明材料等,本条款设置体现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及服务质量优劣,同时,本条款仅作为评审计分项,非实质性条款,无不合理之处,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③业绩数量: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业绩数量多少能体现投标人服务经验是否丰富,同时,本条款仅作为评审计分项,非实质性条款,无歧视待遇,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以上回复内容是根据投标人的提问及附件内容明细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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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6-05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略) 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 | ||
项目编号 | GYZC* | ||
交易分类 | 国有资产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略) |
相关公告 |
(略) (略) 职工食堂托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NXZCG*)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现就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 (略) 答疑专区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潜在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而且不全面,应当优化和修改。
附件内容明细:
本项目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却要求投标人于招标公告之前购买“公众责任险”,明显不合理。如果是为其它项目的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那么于本项目无关,别的项目有购买不代表本项目一定会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无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涉及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且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含)*的计4分,累计金额不低于*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其次,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食堂管理的重中之重,关系着就餐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但是评审因素中缺少要求投标人为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建议增加评审因素: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涉及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 任险”计3分,否则不计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综上,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清昕可见,请依法优化和修改“企业实力”评审因素,并发布更正公告。
回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医院食堂为特殊场所,招标文件第四章已对食品安全责任险及安全责任进行了要求,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为所正在经营或曾经营过的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保单,旨在体现投标人在以往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意识,是投标人对就餐者以及招标人的责任意识体现,同时,本条款仅作为评审计分项,非实质性条款,无不合理之处,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附件内容明细:
“首先,投标人证明“项目经理”、“厨师长”和“前厅 经理”为正式员工,有劳动合同和1-3个月社保证明即可,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年社保证明,控标痕迹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其次,众所周知,经验对于不同人见人见智,并不是时间越长就越丰富,否则就需要比年龄大小即可,重点是要看成果和效果。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具有2年管理经验、厨师长具有5年厨师长经验和前厅经理具有3年服务经验明显不合理。管理经验不一定非要在项目经理岗位上积累,厨艺也不一定非要在厨师长岗位上锻炼,服务更不一定非要在前厅经理岗位上体验。招标文件如此设置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投标便利,故意设置的门槛,歧视中小微企业,控标痕迹明显。建议统一修改为“一年”。
第三,根据中国烹饪 (略) 站(网址:http://** ) 查询得知,行政总厨培训只在2015年以前举办过,并没有查询到2015年以后的开学通知。查询截图见附件三。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经停止颁发近十年的“培训证明”不合理,控标痕迹明显,涉嫌为特定供应商设备的控标条件,应当依法删除。
综上,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请依法修改和删除“人员配备”评审因素中不合理的内容,并发布更正公告。”
回复:已作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不合规,应当依法修改和删除。
附件内容明细:
“首先,众所周知,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就能完全证明业绩。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发票”或“结算凭证”不合理。发票中涉及较多商业秘密,不宜公开或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得公示。“结算凭证”是对具有还没有结算的类似业绩的区别对待,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其次,对于“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不具有公证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据我公司多年行业经验,了解到,绝大部分所谓的“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均为伪造材料。由于其无法验明真伪,也没有宫方证明虚实,所以投标人是否具有“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并不能真实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质量。招标文件添加“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作为评审因素,纯粹是为了方便特定投标人,设置控标条件。
第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至少5份合同和至少5份服务评份证明,而且同一项目不同合同期不重复计分;同一业主单位委托的业绩最多计取1个,不重复计分。这是变相的规模条件要求,是不合规的。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对于中小企业而且,提供不同业主,不同项目的业绩属于苛刻条件,构成歧视待遇。应当适当减少业绩数量要求,降低业绩权重分值分配。
综上,请依法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对应发票、结算凭证、表扬信和满意度证明的规定,优化业绩数量和分值权重分配。”
回复:①类似业绩要求提供发票或结算凭证: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发票或结算凭证不会对外公开或公示,本条款无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②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用户单位出具的餐饮服务评价证明文件:餐饮服务评价证明文件是用户单位对服务企业服务能力的认可,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表扬信、满意度证明材料等,本条款设置体现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及服务质量优劣,同时,本条款仅作为评审计分项,非实质性条款,无不合理之处,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③业绩数量: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业绩数量多少能体现投标人服务经验是否丰富,同时,本条款仅作为评审计分项,非实质性条款,无歧视待遇,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以上回复内容是根据投标人的提问及附件内容明细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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