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石公资交〔2024〕85号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石公资交〔2024〕85号
(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
石公资交〔2024〕85号
〔2024〕027-028号地块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出让,现将公开出让结果公告如下: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出让年限(年) | 受让人 | 成交价款(万元) | 成交日期 |
〔2024〕027号 | (略) 以北、胜利大街以西、太平河以南 | 8998.004 | 城镇住宅 用地 | ≤2.9 | 70,自2014年11月20日起算 | 河北正 (略) | 9600 | 2024.6.17 |
〔2024〕028号 | 建设大街以东、 (略) 以南、名门街以西、 (略) 以北 | *.08 | 地块一: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一:≤2.0、>1.0 | 文化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 | 石家庄旅投集团文化体育 (略) | * | 2024.6.17 |
地块二: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二:保留建筑面积约2881平方米,保留办公楼东、西两侧可按原有规模进行复建 | |||||||
地块三: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三:保留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可局部改建;在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联产车间,原则上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建筑面积的20%,并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拆建比不应大于1 | |||||||
地块四: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四:保留建筑面积约1815平方米 | |||||||
地块五: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五:保留建筑面积约1812平方米 | |||||||
地块六:文化用地 | 地块六:保留建筑面积约2693平方米 | |||||||
地块七:文化用地 | 地块七:保留建筑面积约2692平方米 | |||||||
地块八:文化用地 | 地块八:保留建筑面积约2693平方米 | |||||||
地块九: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九:保留建筑面积约412平方米 | |||||||
地块十: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保留建筑面积约720平方米 | |||||||
地块十一: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一:保留建筑面积约411平方米 | |||||||
地块十二: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二:保留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 | |||||||
地块十三: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三:保留建筑面积约458平方米 | |||||||
地块十四: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四:保留建筑面积约348平方米 | |||||||
地块十五: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五:保留建筑面积约242平方米 | |||||||
地块十六: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六:保留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 | |||||||
地块十七: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七:保留建筑面积约123平方米 | |||||||
地块十八: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八:保留建筑面积约263平方米 | |||||||
地块十九: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九:保留建筑面积约91平方米 | |||||||
地块二十: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二十:保留建筑面积约133平方米 |
(略) (略)
2024年6月17日
(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
石公资交〔2024〕85号
〔2024〕027-028号地块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出让,现将公开出让结果公告如下: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出让年限(年) | 受让人 | 成交价款(万元) | 成交日期 |
〔2024〕027号 | (略) 以北、胜利大街以西、太平河以南 | 8998.004 | 城镇住宅 用地 | ≤2.9 | 70,自2014年11月20日起算 | 河北正 (略) | 9600 | 2024.6.17 |
〔2024〕028号 | 建设大街以东、 (略) 以南、名门街以西、 (略) 以北 | *.08 | 地块一: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一:≤2.0、>1.0 | 文化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 | 石家庄旅投集团文化体育 (略) | * | 2024.6.17 |
地块二: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二:保留建筑面积约2881平方米,保留办公楼东、西两侧可按原有规模进行复建 | |||||||
地块三: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三:保留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可局部改建;在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联产车间,原则上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建筑面积的20%,并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拆建比不应大于1 | |||||||
地块四: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四:保留建筑面积约1815平方米 | |||||||
地块五: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五:保留建筑面积约1812平方米 | |||||||
地块六:文化用地 | 地块六:保留建筑面积约2693平方米 | |||||||
地块七:文化用地 | 地块七:保留建筑面积约2692平方米 | |||||||
地块八:文化用地 | 地块八:保留建筑面积约2693平方米 | |||||||
地块九: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九:保留建筑面积约412平方米 | |||||||
地块十: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保留建筑面积约720平方米 | |||||||
地块十一: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一:保留建筑面积约411平方米 | |||||||
地块十二: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二:保留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 | |||||||
地块十三: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三:保留建筑面积约458平方米 | |||||||
地块十四: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四:保留建筑面积约348平方米 | |||||||
地块十五: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五:保留建筑面积约242平方米 | |||||||
地块十六: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六:保留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 | |||||||
地块十七: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七:保留建筑面积约123平方米 | |||||||
地块十八: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八:保留建筑面积约263平方米 | |||||||
地块十九: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十九:保留建筑面积约91平方米 | |||||||
地块二十:文化用地混合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二十:保留建筑面积约133平方米 |
(略) (略)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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