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津南区2024年第二批征收土地公告双桥河镇李家圈村
津南区津南区2024年第二批征收土地公告双桥河镇李家圈村
征收土地公告
**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津南区2024年第二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76号)批准征收土地3.88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 (略) 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地块(开发区东区集贤路东侧地块);
3、土地用途:工业等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至 (略) 第七仓库工业用地、南至津南区水务局水工建筑用地、西至集贤路、 (略)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双桥河镇李家圈村集体土地1.1948公顷(合17.922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5504 | 8.2560 |
其他农用地 | 0.0404 | 0.6060 |
建设用地 | 0.6040 | 9.060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1948 | 17.9220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99.5万元/公顷,计238.3626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其他农用地及未利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 (略) 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双桥河镇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津南区人民政府
**日
征收土地公告
**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津南区2024年第二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76号)批准征收土地3.88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 (略) 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地块(开发区东区集贤路东侧地块);
3、土地用途:工业等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至 (略) 第七仓库工业用地、南至津南区水务局水工建筑用地、西至集贤路、 (略)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双桥河镇李家圈村集体土地1.1948公顷(合17.922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5504 | 8.2560 |
其他农用地 | 0.0404 | 0.6060 |
建设用地 | 0.6040 | 9.060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1948 | 17.9220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99.5万元/公顷,计238.3626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其他农用地及未利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 (略) 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双桥河镇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津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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