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1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1号
(略) 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七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略) 七期项目,位于马尾镇朏头村。规划 (略) 校用地。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马尾镇朏头村集体土地2.3707公顷。其中:其他草地1.269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1公顷。
经马尾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朏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该项目所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区片(马尾镇)综合地价为97.*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马尾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榕马政〔202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略) 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七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略) 七期项目,位于马尾镇朏头村。规划 (略) 校用地。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马尾镇朏头村集体土地2.3707公顷。其中:其他草地1.269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1公顷。
经马尾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朏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该项目所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区片(马尾镇)综合地价为97.*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马尾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榕马政〔202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略) 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七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略) 七期项目,位于马尾镇朏头村。规划 (略) 校用地。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马尾镇朏头村集体土地2.3707公顷。其中:其他草地1.269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1公顷。
经马尾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朏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该项目所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区片(马尾镇)综合地价为97.*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马尾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榕马政〔202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略) 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七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略) 七期项目,位于马尾镇朏头村。规划 (略) 校用地。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马尾镇朏头村集体土地2.3707公顷。其中:其他草地1.269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1公顷。
经马尾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朏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该项目所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区片(马尾镇)综合地价为97.*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马尾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榕马政〔202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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