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玄武湖社区办公用房租赁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玄武湖社区办公用房租赁
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玄武湖社区办公用房租赁 | 项目编号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07-09 11:00 | 挂牌截止时间 | 2024-07-22 17:30 |
项目交易分类 | 实物交易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首次发布 | 是 | ||
联系人 | 马磊磊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头屯河区 |
经济类型 | 政府部门、机构 | 所属行业 | 其他 |
法定代表人 | 耿正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97R |
注册资本 | 0.*元 | ||
标的信息 | |||
标的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玄武湖社区办公用房 | 标的编号 | * |
账面价值 | *.02元 | 评估结果 | *.00元 |
转让底价 | *.00元 | 建筑面积 | 532.27平方米 |
保证金 | *.0元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 2024-07-22 17:30 |
评估机构 | 新疆鸿森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27 |
核准(备案)机构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08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批准文(件)号 | 乌经开财政府﹝2024﹞95号 |
国资监管机构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信息披露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此处房产只能作为办公或商业经营,经营业态应符合便民服务要求,并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油烟、工业污染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2.不得经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行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力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租期间的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物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该标的为整体租赁,不得分租。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 5.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租赁物场地、设备设施、管线等现状后确定报名,对交易后发生的一切纠纷或维修及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可报销、折抵房租及押金或减免租期。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 6.承租期间涉及的装修、消防安全等其他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7.挂牌底价为租赁底价,前3年按最终成交价确定年租金价格,第4年租金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上浮10%(只上浮1次),第5年租金按照第4年年租金支付,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以协议方式进行租赁;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 (略) 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2000元。 8.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及租金计算日期等其他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9、一旦发现中标人违反前述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法人主 (略) 、 (略) 、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意向承租方。 2、意向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报名前均 (略) 失信被执行人员证明(提供中国 (略) 检索截图)。 3、意向承租方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具备良好的营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项目成交十五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首次交款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先缴纳房屋租金,后经营使用。 2.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反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交易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交易机构信息 | |||
交易机构名称 | (略)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 ||
联系电话 | 0991-*、0991-*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5楼507室 |
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玄武湖社区办公用房租赁 | 项目编号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07-09 11:00 | 挂牌截止时间 | 2024-07-22 17:30 |
项目交易分类 | 实物交易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首次发布 | 是 | ||
联系人 | 马磊磊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头屯河区 |
经济类型 | 政府部门、机构 | 所属行业 | 其他 |
法定代表人 | 耿正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97R |
注册资本 | 0.*元 | ||
标的信息 | |||
标的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管理委员会玄武湖社区办公用房 | 标的编号 | * |
账面价值 | *.02元 | 评估结果 | *.00元 |
转让底价 | *.00元 | 建筑面积 | 532.27平方米 |
保证金 | *.0元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 2024-07-22 17:30 |
评估机构 | 新疆鸿森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27 |
核准(备案)机构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08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批准文(件)号 | 乌经开财政府﹝2024﹞95号 |
国资监管机构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局 |
信息披露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此处房产只能作为办公或商业经营,经营业态应符合便民服务要求,并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油烟、工业污染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2.不得经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行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力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租期间的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物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该标的为整体租赁,不得分租。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 5.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租赁物场地、设备设施、管线等现状后确定报名,对交易后发生的一切纠纷或维修及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可报销、折抵房租及押金或减免租期。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 6.承租期间涉及的装修、消防安全等其他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7.挂牌底价为租赁底价,前3年按最终成交价确定年租金价格,第4年租金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上浮10%(只上浮1次),第5年租金按照第4年年租金支付,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以协议方式进行租赁;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 (略) 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2000元。 8.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及租金计算日期等其他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9、一旦发现中标人违反前述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法人主 (略) 、 (略) 、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意向承租方。 2、意向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报名前均 (略) 失信被执行人员证明(提供中国 (略) 检索截图)。 3、意向承租方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具备良好的营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项目成交十五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首次交款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先缴纳房屋租金,后经营使用。 2.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反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交易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交易机构信息 | |||
交易机构名称 | (略)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 ||
联系电话 | 0991-*、0991-*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5楼5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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