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溪县污水处理厂迁建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溪县污水处理厂迁建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为实施松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松溪县污水处理厂迁建 (略) 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位置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松溪县污水处理厂迁建 (略) 建设项目,为政府 (略) 政公用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项目位于郑墩镇杉溪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郑墩镇杉溪村集体土地1.7029公顷。其中:竹林地0.0032公顷、灌木林地0.5695公顷、其他草地1.1302公顷。
经土地现状调查,郑墩镇杉溪村涉及1.7029公顷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松政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杉溪村区片综合地价59.*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0.2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郑墩镇、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13号)等文件规定,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土地征用协议签订生效之日,其家庭成员(在岗农业人口)均列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鼓励和创造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年龄在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方式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领取养老保障金外,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蓄额除以139。
3.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失地养老保障金的待遇,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失地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平均补差标准高于110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平均补差标准执行。
4.由杉溪村及时查证落实,本次征地项目中是否有达到符合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农户,并将本公告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对参保人员确定等问题存在异议的,村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举行听证的,请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墩镇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郑墩镇办理补偿登记。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0日印发
为实施松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松溪县污水处理厂迁建 (略) 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位置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松溪县污水处理厂迁建 (略) 建设项目,为政府 (略) 政公用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项目位于郑墩镇杉溪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郑墩镇杉溪村集体土地1.7029公顷。其中:竹林地0.0032公顷、灌木林地0.5695公顷、其他草地1.1302公顷。
经土地现状调查,郑墩镇杉溪村涉及1.7029公顷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未分户至个人。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松政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杉溪村区片综合地价59.*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0.2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郑墩镇、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13号)等文件规定,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土地征用协议签订生效之日,其家庭成员(在岗农业人口)均列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鼓励和创造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年龄在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方式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领取养老保障金外,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蓄额除以139。
3.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失地养老保障金的待遇,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失地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平均补差标准高于110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平均补差标准执行。
4.由杉溪村及时查证落实,本次征地项目中是否有达到符合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农户,并将本公告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对参保人员确定等问题存在异议的,村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举行听证的,请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墩镇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郑墩镇办理补偿登记。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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