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蓟州区第42号
蓟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蓟州区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征收侯家营镇铺户庄村集体土地2.6823公顷。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提升青甸洼蓄滞洪区防灾减灾能力,用途为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位于蓟州区侯家营镇铺户庄村;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3722 | 35.583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1647 | 2.4705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1453 | 2.1795 |
建设用地 | 0.0001 | 0.001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2.6823 | 40.2345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36.*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采取货币进行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铺户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和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7月2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侯家营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蓟州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蓟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联系电话:*
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征收侯家营镇铺户庄村集体土地2.6823公顷。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提升青甸洼蓄滞洪区防灾减灾能力,用途为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位于蓟州区侯家营镇铺户庄村;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3722 | 35.583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1647 | 2.4705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1453 | 2.1795 |
建设用地 | 0.0001 | 0.001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2.6823 | 40.2345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36.*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采取货币进行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铺户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和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7月2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侯家营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蓟州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蓟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联系电话:*
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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