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保税区临港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B09-3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汕头保税区临港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B09-3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项目名称 | 汕头保 (略) 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
---|---|
项目编号 | GR2024GD* |
标的名称 | 汕头保 (略) 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
标的编号 | GR2024G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汕头保 (略) 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
转让底价(万元) | 4.* |
挂牌日期 | 2024-08-0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6 |
资产概述 | 该项资产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400KVA箱式变压器规格型号为2600mm*1750mm*2000mm,数量为1台;高压电缆规格为**70m2,数量为280m;400KVA箱式变压启用于2022年7月,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2年,剩余经济寿命为6年,在用状况一般,能按设计要求正常使用,无异常现象。但性能明显下降,经维护仍能满足工艺要求,可以安全使用,成新率为24%。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8-05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延牌条件: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最长延长周期数:10,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个):5个工作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范围 (略) 立恒不动产房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汕立恒评报字[2024]第058号)的评估对象范围。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现场,转让方不对本次处置的资产现状价值做出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资产的现场勘验或尽职调查并不影响其承担上述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对最终移交的资产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披露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披露瑕疵和风险)。本次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补偿或赔偿。 3.本次交易的资产现状以现场存放、现状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移交的资产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为准,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品名、数量、材质、重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品名、数量、材质、重量等误差作调整。 4.本项目成交后,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本次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本次标的资产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本次标的资产所有安全和风险。 5.受让方须在交易双方完成本次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30天内拆除本次标的资产,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拆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备清拆、搬迁、装卸、分拣及运输等全部费用),拆除期间一切安全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其他披露事 (略) 立恒不动产房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汕立恒评报字[2024]第058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元(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让方须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本项目成交后,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本次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本次标的资产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本次标的资产所有安全和风险。 5.受让方须在交易双方完成本次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30天内拆除本次标的资产,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拆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备清拆、搬迁、装卸、分拣及运输等全部费用),拆除期间一切安全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本次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R2024GD*+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汕头保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汕头保税区A02地块货检楼二层208房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 | 注册资本(万元) | 35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企业类型 | (略)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4W2KA10F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类型: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呈批表 | |
批准日期 | 2024-07-1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呈批表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冠鹏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 7楼 |
(略) 址 | http://**;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项目名称 | 汕头保 (略) 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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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R2024GD* |
标的名称 | 汕头保 (略) 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
标的编号 | GR2024G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汕头保 (略) 持有的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 |
转让底价(万元) | 4.* |
挂牌日期 | 2024-08-0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6 |
资产概述 | 该项资产位于汕头综合保税区 B09-3 地块临时基建新建400KVA 箱式变压器及敷设高压电缆,400KVA箱式变压器规格型号为2600mm*1750mm*2000mm,数量为1台;高压电缆规格为**70m2,数量为280m;400KVA箱式变压启用于2022年7月,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2年,剩余经济寿命为6年,在用状况一般,能按设计要求正常使用,无异常现象。但性能明显下降,经维护仍能满足工艺要求,可以安全使用,成新率为24%。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8-05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延牌条件: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最长延长周期数:10,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个):5个工作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范围 (略) 立恒不动产房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汕立恒评报字[2024]第058号)的评估对象范围。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现场,转让方不对本次处置的资产现状价值做出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资产的现场勘验或尽职调查并不影响其承担上述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对最终移交的资产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披露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披露瑕疵和风险)。本次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补偿或赔偿。 3.本次交易的资产现状以现场存放、现状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移交的资产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为准,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品名、数量、材质、重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品名、数量、材质、重量等误差作调整。 4.本项目成交后,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本次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本次标的资产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本次标的资产所有安全和风险。 5.受让方须在交易双方完成本次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30天内拆除本次标的资产,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拆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备清拆、搬迁、装卸、分拣及运输等全部费用),拆除期间一切安全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其他披露事 (略) 立恒不动产房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汕立恒评报字[2024]第058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元(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让方须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本项目成交后,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本次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本次标的资产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本次标的资产所有安全和风险。 5.受让方须在交易双方完成本次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30天内拆除本次标的资产,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拆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备清拆、搬迁、装卸、分拣及运输等全部费用),拆除期间一切安全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本次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R2024GD*+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汕头保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汕头保税区A02地块货检楼二层208房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 | 注册资本(万元) | 35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企业类型 | (略)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4W2KA10F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类型: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呈批表 | |
批准日期 | 2024-07-1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呈批表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冠鹏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 7楼 |
(略) 址 | http://**;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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