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睿康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公告
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睿康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公告
剩余: 天 小时 分钟 秒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转让持有新疆睿康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0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03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2025年8月6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睿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 (略) 高新区(新市区) (略) 2288号创新广场B座2215室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陈瑾熹 | ||||||||||||||||||||||||||||||||||||||||||||||||||||||||||||
成立时间 | 2024/06/12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DNYHYN8Q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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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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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26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评估机构 | 新疆天合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新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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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44Y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新市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13次临时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新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重大事 | 一、截至2024年7月30日,标的企业债务本金合计为*元,资金占用利率依据标的企业与乌鲁木齐高新 (略) 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自乌鲁木齐高新 (略) 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实际付款日期起计收利息。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仍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受让方需代偿标的企业向乌鲁木齐高新 (略) 借款的本息。 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内涵 (略) 场的出让价格, (略) 场价格。 三、乌鲁木齐高新 (略) 于2019年12月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取得了挂牌编号为2018-C-039-1的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宗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2023年11月乌鲁木齐高新 (略)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延长开工期限至 2024年11月19日;2024年6月,乌鲁木齐高新 (略)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调整该宗地规划条件,调整后,该宗地建设用地面积*.46平方米,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50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为工业四级,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为2068年12月20日;2 (略) 接受转让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略)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 (略) 名下,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本次评估的土地面积,在核实相关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金发票基础上以资产评估申报表中注明的为准,评估机构未组织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对评估基准日尚未正式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在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证时,托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资产评估报告所用面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不对成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是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股权转让款及标的企业债务清偿 1.该项目允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首笔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股权转让成交金额的50%,即不低于*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应在成交后一年内付清,并支付相应利息,提供对应担保: (1)利息:剩余股权价款按日计息,年利率为5.7%,一年为360日,允许提前偿还。 (2)担保: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不低于剩余股权价款金额的银行保函(1年期)。 2.截至2024年7月30日,标的企业欠付转让方债务本金合计为*元,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债务清偿合同》。 3.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债务清偿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除保证金之外剩余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并按《债务清偿合同》约定付清标的企业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债务金额、利率、收款方等信息,以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三、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待受让方将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代偿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金额以《债务清偿合同》为准)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企业100%股权的过户手续。 五、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8-07 09:00:00至2024-09-03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 (略) 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9-0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靖慧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剩余: 天 小时 分钟 秒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转让持有新疆睿康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0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03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2025年8月6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睿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 (略) 高新区(新市区) (略) 2288号创新广场B座2215室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陈瑾熹 | ||||||||||||||||||||||||||||||||||||||||||||||||||||||||||||
成立时间 | 2024/06/12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DNYHYN8Q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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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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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26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评估机构 | 新疆天合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新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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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44Y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新市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乌鲁木齐高新 (略) 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13次临时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新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重大事 | 一、截至2024年7月30日,标的企业债务本金合计为*元,资金占用利率依据标的企业与乌鲁木齐高新 (略) 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自乌鲁木齐高新 (略) 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实际付款日期起计收利息。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仍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受让方需代偿标的企业向乌鲁木齐高新 (略) 借款的本息。 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内涵 (略) 场的出让价格, (略) 场价格。 三、乌鲁木齐高新 (略) 于2019年12月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取得了挂牌编号为2018-C-039-1的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宗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2023年11月乌鲁木齐高新 (略)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延长开工期限至 2024年11月19日;2024年6月,乌鲁木齐高新 (略)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调整该宗地规划条件,调整后,该宗地建设用地面积*.46平方米,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50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为工业四级,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为2068年12月20日;2 (略) 接受转让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略)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补充合同,土地 (略) 名下,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本次评估的土地面积,在核实相关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金发票基础上以资产评估申报表中注明的为准,评估机构未组织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对评估基准日尚未正式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在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证时,托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资产评估报告所用面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不对成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是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股权转让款及标的企业债务清偿 1.该项目允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首笔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股权转让成交金额的50%,即不低于*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应在成交后一年内付清,并支付相应利息,提供对应担保: (1)利息:剩余股权价款按日计息,年利率为5.7%,一年为360日,允许提前偿还。 (2)担保: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不低于剩余股权价款金额的银行保函(1年期)。 2.截至2024年7月30日,标的企业欠付转让方债务本金合计为*元,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债务清偿合同》。 3.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债务清偿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除保证金之外剩余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并按《债务清偿合同》约定付清标的企业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债务金额、利率、收款方等信息,以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三、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待受让方将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代偿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金额以《债务清偿合同》为准)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企业100%股权的过户手续。 五、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8-07 09:00:00至2024-09-03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 (略) 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9-0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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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靖慧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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