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子牙镇大邀铺村征收土地公告静海区征地字〔2024〕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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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子牙镇大邀铺村征收土地公告静海区征地字〔2024〕第8号

(略) 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静海区征地字〔2024〕第8号

2024年5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静海区2024年第一批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77号)批准征收土地0.1326公顷,其中,本次公告建设单位征收子牙镇大邀铺村集体土地0.1326公顷(约合2.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子牙循环经济 (略) ;

2.建设项目: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1#污水泵站;

3.征收土地用途: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广东道;

南: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 (略) ;

西:子牙镇大邀铺村农民集体土地;

北:子牙镇大邀铺村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子牙镇大邀铺村集体土地0.1326公顷(约合2.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

(亩)

建设用地

0.1326

1.989

合计

0.1326

1.989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6.*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不含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 (略) 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 (略) 静海区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子牙镇人民政府、子牙镇大邀铺村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


(略) 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静海区征地字〔2024〕第8号

2024年5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静海区2024年第一批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77号)批准征收土地0.1326公顷,其中,本次公告建设单位征收子牙镇大邀铺村集体土地0.1326公顷(约合2.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子牙循环经济 (略) ;

2.建设项目: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1#污水泵站;

3.征收土地用途: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广东道;

南: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 (略) ;

西:子牙镇大邀铺村农民集体土地;

北:子牙镇大邀铺村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子牙镇大邀铺村集体土地0.1326公顷(约合2.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

(亩)

建设用地

0.1326

1.989

合计

0.1326

1.989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6.*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不含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 (略) 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 (略) 静海区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子牙镇人民政府、子牙镇大邀铺村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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