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津宁公告〔2024〕40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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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津宁公告〔2024〕40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津宁公告〔2024〕40号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蓟运河提标改造

工程(宁河区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宁河区丰台镇北埋珠村、宁河镇小辛村、洛波汀村、北岳庄村、南沽村、六村,板桥镇田庄坨村,廉庄镇孟庄村、岳道口村、前米厂村、朝阳村、木头窝村,苗庄镇倒流村、孟旧村,桥北街道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庙东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大杨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大赵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党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小杨村)、大艇庄村、皇姑庄村、董庄村集体土地共11.9133公顷(合178.699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用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附表。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为涉及桥北街道农民集体土地64.*元/公顷,涉及丰台镇、宁河镇、廉庄镇、板桥镇、苗庄镇农民集体土地*元/公顷,总计636.*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等规定执行,最终以协议约定为准,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3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各被征地村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4人,参保 (略) 征地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8月2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地址: (略) 宁河区芦 (略) 72号

邮编:*

联系人:晁莺歌

联系电话:*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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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宁公告〔2024〕40号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蓟运河提标改造

工程(宁河区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宁河区丰台镇北埋珠村、宁河镇小辛村、洛波汀村、北岳庄村、南沽村、六村,板桥镇田庄坨村,廉庄镇孟庄村、岳道口村、前米厂村、朝阳村、木头窝村,苗庄镇倒流村、孟旧村,桥北街道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庙东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大杨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大赵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党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小杨村)、大艇庄村、皇姑庄村、董庄村集体土地共11.9133公顷(合178.699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用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附表。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为涉及桥北街道农民集体土地64.*元/公顷,涉及丰台镇、宁河镇、廉庄镇、板桥镇、苗庄镇农民集体土地*元/公顷,总计636.*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等规定执行,最终以协议约定为准,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3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各被征地村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4人,参保 (略) 征地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8月2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地址: (略) 宁河区芦 (略) 72号

邮编:*

联系人:晁莺歌

联系电话:*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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