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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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文〔2024〕218号),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

  福州机场 (略) ,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宗地图(张贴公告附图),项目征收的土地面积详见下表:

报件名称:

福州机场第 (略)

单位:公顷

用地方式

被用地单位

总面积(公顷)

乡(镇)

村(组)

总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小计

水域

其他土地

小计

水浇地

征收集体土地

马尾区亭江镇

西边村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征收集体土地小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总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和时间:本政府委托马尾区亭江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不得改变被征收范围内的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六、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 (略) 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文〔2024〕218号),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

  福州机场 (略) ,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宗地图(张贴公告附图),项目征收的土地面积详见下表:

报件名称:

福州机场第 (略)

单位:公顷

用地方式

被用地单位

总面积(公顷)

乡(镇)

村(组)

总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小计

水域

其他土地

小计

水浇地

征收集体土地

马尾区亭江镇

西边村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征收集体土地小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总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和时间:本政府委托马尾区亭江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不得改变被征收范围内的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六、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 (略) 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文〔2024〕218号),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

  福州机场 (略) ,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宗地图(张贴公告附图),项目征收的土地面积详见下表:

报件名称:

福州机场第 (略)

单位:公顷

用地方式

被用地单位

总面积(公顷)

乡(镇)

村(组)

总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小计

水域

其他土地

小计

水浇地

征收集体土地

马尾区亭江镇

西边村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征收集体土地小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总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和时间:本政府委托马尾区亭江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不得改变被征收范围内的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六、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 (略) 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文〔2024〕218号),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

  福州机场 (略) ,福州机场第 (略) 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宗地图(张贴公告附图),项目征收的土地面积详见下表:

报件名称:

福州机场第 (略)

单位:公顷

用地方式

被用地单位

总面积(公顷)

乡(镇)

村(组)

总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小计

水域

其他土地

小计

水浇地

征收集体土地

马尾区亭江镇

西边村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征收集体土地小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总计

10.3846

9.7736

1.8336

1.8336

3.7358

3.7212

0.483

0.0017

0.0017

0.6093

0.0284

0.5809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和时间:本政府委托马尾区亭江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不得改变被征收范围内的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六、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 (略) 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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