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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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位于吉阳区落笔村委会,用地总面积:10.294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8.1856公顷,涉及落笔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8.1856公顷。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落笔村委会集体土地8.185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中小学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略) 吉阳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房屋补偿标准详见《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地址:吉阳 (略) 99号岭仔小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1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吉阳区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吉阳区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吉阳区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拟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略) 、西 (略) 、北至万科森林公园、南至X820县道,具体坐标详见用地界址图。土地权属为落笔村集体土地(已确权)*平方米、落笔村集体土地(未确权)*平方米、国家土地*平方米、植物园土地3718平方米。涉及落笔村委会村民房屋约38栋及地上附属物,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拥有合法自有住房的,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

指户籍在落笔村委会,是落笔村的常住人口,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落笔村委会调查核实,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安置对象的认定范围。

(二)转户村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落笔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落笔村委会(户籍未落户的,不享受安置),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落笔村委会,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四)新生儿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十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十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特殊情形人员

其他特殊情形符合应纳入安置对象条件的人员,需向落笔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安置对象认定范围。

五、安置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标准、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装修统一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装修不予补偿;

3.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

(二)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自建住房

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被征收人自建住房的,被征收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7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宅基地申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属同一户下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按一户申请宅基地,不得分户申请;被征地村民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外另有宅基地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为了规范被征地村民拆迁后的住房报建,落笔村委会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落笔村茂月小组北侧用地范围内统一安排宅基地,区政府对该范围内用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相关费用纳入本项目补偿范围。

2.安置房安置

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的安置房,安置房结构为框架结构, (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给我区的安置房中统一安排。

被征收房屋按框架结构1:1、混合结构1:1、砖木结构1:0.8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再对搬迁房屋作价补偿,安置对象也无需补缴安置房差价;调换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上述(一)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 (略) 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实际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

3.货币方式

选择货币方式的,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 (略) 场均价进行补偿,本方案安 (略) 场均价为每平方米*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上述(一)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六、外出人员住房保障

原户籍为落笔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迁出本村,在本方案发布之 (略) 内从未享受过政府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安 (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给我区的安置房中统一安排。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口仅一人的,给予保障安置房60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给予保障安置房1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的,不再对搬迁房屋作价补偿,保障对象也无需补缴安置房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应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上述(一)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保障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超出应保障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 (略) 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实际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应保障住房面积15平方米。

七、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一)搬迁房屋按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助,搬迁补助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选择自建住房或安置房安置的,对安置对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房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当月起发放,临时过渡期暂定十八个月,期满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直至被征收人取得报建批文或安置房。

八、按时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三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费。

九、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可以采取包干方式,包干标准为每亩五万元。不具备包干方式条件的零星苗木,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国有土地或林地上开荒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权利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 (略) 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具体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地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落笔村委会可以申请将该边角地、夹心地纳入征收范围一并补偿。边角地、夹心地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补偿后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十二、扶持措施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在职能范围内简化、优化被征收人宅基地申请和住房报建手续。

十三、保障措施

(一)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搬迁,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资规、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形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三)被征收房屋按“一栋一宅”补偿,不得分栋、层、间单独补偿;被拆迁房屋涉及一栋多户的,按一户安置。

(四)如宅基地或安置房数量有限,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申请的,宅基地或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签约日期顺序进行安排,同一日期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未能安排宅基地或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五)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征收实施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六)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相关稿件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位于吉阳区落笔村委会,用地总面积:10.2940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8.1856公顷,涉及落笔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8.1856公顷。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落笔村委会集体土地8.185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中小学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略) 吉阳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房屋补偿标准详见《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地址:吉阳 (略) 99号岭仔小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1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吉阳区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吉阳区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吉阳区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拟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略) 、西 (略) 、北至万科森林公园、南至X820县道,具体坐标详见用地界址图。土地权属为落笔村集体土地(已确权)*平方米、落笔村集体土地(未确权)*平方米、国家土地*平方米、植物园土地3718平方米。涉及落笔村委会村民房屋约38栋及地上附属物,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拥有合法自有住房的,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

指户籍在落笔村委会,是落笔村的常住人口,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落笔村委会调查核实,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安置对象的认定范围。

(二)转户村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落笔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落笔村委会(户籍未落户的,不享受安置),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落笔村委会,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四)新生儿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十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十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特殊情形人员

其他特殊情形符合应纳入安置对象条件的人员,需向落笔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安置对象认定范围。

五、安置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标准、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装修统一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装修不予补偿;

3.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

(二)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自建住房

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被征收人自建住房的,被征收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7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宅基地申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属同一户下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按一户申请宅基地,不得分户申请;被征地村民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外另有宅基地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为了规范被征地村民拆迁后的住房报建,落笔村委会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落笔村茂月小组北侧用地范围内统一安排宅基地,区政府对该范围内用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相关费用纳入本项目补偿范围。

2.安置房安置

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的安置房,安置房结构为框架结构, (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给我区的安置房中统一安排。

被征收房屋按框架结构1:1、混合结构1:1、砖木结构1:0.8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再对搬迁房屋作价补偿,安置对象也无需补缴安置房差价;调换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上述(一)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 (略) 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实际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

3.货币方式

选择货币方式的,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 (略) 场均价进行补偿,本方案安 (略) 场均价为每平方米*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上述(一)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六、外出人员住房保障

原户籍为落笔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迁出本村,在本方案发布之 (略) 内从未享受过政府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安 (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给我区的安置房中统一安排。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口仅一人的,给予保障安置房60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给予保障安置房1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的,不再对搬迁房屋作价补偿,保障对象也无需补缴安置房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应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上述(一)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保障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超出应保障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 (略) 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清差价。实际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应保障住房面积15平方米。

七、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一)搬迁房屋按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助,搬迁补助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选择自建住房或安置房安置的,对安置对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房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当月起发放,临时过渡期暂定十八个月,期满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直至被征收人取得报建批文或安置房。

八、按时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三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费。

九、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可以采取包干方式,包干标准为每亩五万元。不具备包干方式条件的零星苗木,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国有土地或林地上开荒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权利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 (略) 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具体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一、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地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落笔村委会可以申请将该边角地、夹心地纳入征收范围一并补偿。边角地、夹心地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补偿后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十二、扶持措施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在职能范围内简化、优化被征收人宅基地申请和住房报建手续。

十三、保障措施

(一)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搬迁,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资规、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形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三)被征收房屋按“一栋一宅”补偿,不得分栋、层、间单独补偿;被拆迁房屋涉及一栋多户的,按一户安置。

(四)如宅基地或安置房数量有限,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申请的,宅基地或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签约日期顺序进行安排,同一日期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未能安排宅基地或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五)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征收实施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六)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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