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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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收回2011-HQ-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收回2011-HQ-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竞 得 人:六 (略) 。

宗地编号:2011-HQ-4#(电子监管号:*B*)。

宗地位置:东至 (略) , (略) ,西至用地红线, (略) 。

宗地面积:*.83平方米。

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由

2011年7月15日,六 (略) 参加2011-HQ

-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以*元的价格取得该宗地竞得人资格,并于2011年7月15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约定“六 (略) (竞得人)应当于2011年7月29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红桥新区(地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8月9日,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再次公开发布《关于限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明确“请六 (略) 在2024年8月16日前持《成交确认书》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将视为放弃竞得资格。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解除《成交确认书》、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的决定。”。公示期满,六 (略) 仍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挂牌出让土地工作的正常秩序。经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做出依法收回2011-HQ-4#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决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异议的,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未反馈意见的,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8月29日


, (略) ,六盘水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收回2011-HQ-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收回2011-HQ-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竞 得 人:六 (略) 。

宗地编号:2011-HQ-4#(电子监管号:*B*)。

宗地位置:东至 (略) , (略) ,西至用地红线, (略) 。

宗地面积:*.83平方米。

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由

2011年7月15日,六 (略) 参加2011-HQ

-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以*元的价格取得该宗地竞得人资格,并于2011年7月15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约定“六 (略) (竞得人)应当于2011年7月29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钟山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红桥新区(地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8月9日,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再次公开发布《关于限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明确“请六 (略) 在2024年8月16日前持《成交确认书》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将视为放弃竞得资格。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解除《成交确认书》、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的决定。”。公示期满,六 (略) 仍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挂牌出让土地工作的正常秩序。经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做出依法收回2011-HQ-4#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决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异议的,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未反馈意见的,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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