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47号902、903、904、905、906、907室国资监测编号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47号902、903、904、905、906、907室国资监测编号
项目编号 | CQ* |
---|---|
项目名称 | (略) 吉 (略) 47号27套办公房产 |
标的编号 | CQBD* |
标的名称 | (略) 吉 (略) 47号711室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公告类型 | 挂牌披露 |
标的名称 | (略) 吉 (略) 47号902、903、904、905、906、907室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51.7409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香洲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3室 |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94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5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94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4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78.7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7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37.9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2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227.52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6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227.52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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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 |||
批准日期 | 2024-07-26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关于 (略) 拟出售珠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的批复(沪新联社[2024]57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10时至17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李营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7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项目编号 | C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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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吉 (略) 47号27套办公房产 |
标的编号 | CQBD* |
标的名称 | (略) 吉 (略) 47号711室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公告类型 | 挂牌披露 |
标的名称 | (略) 吉 (略) 47号902、903、904、905、906、9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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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1351.7409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香洲区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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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94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5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94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4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78.7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7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37.9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2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227.52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吉 (略) 47号906室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227.52 | |
使用年限 | 1991年10月14日起2041年10月13日止 | 已用年限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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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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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 |||
批准日期 | 2024-07-26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关于 (略) 拟出售珠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的批复(沪新联社[2024]57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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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10时至17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李营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详情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7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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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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