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名气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17.98%股权国资监测编号
东莞名气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17.98%股权国资监测编号
项目名称 | 东莞名 (略) 17.98%股权 |
---|---|
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东莞名 (略) 17.98%股权 |
标的编号 | CQB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东莞名 (略) 17.98%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73.43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松山湖 | 所属行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东莞名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略) 7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数据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王燕涯 | 成立时间 | 2013年12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 (略) 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IDC机柜托管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7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略) | 47.10% | |||||
卓明信息(深圳)有限公司 | 34.92% | |||||
深圳金融 (略) | 17.98%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60.16 | -2983.47 | -2983.47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9 | *.85 | 2785.44 | ||||
2024年7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50.18 | -1642.11 | -1642.1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4 | *.59 | 1143.25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深圳金融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名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均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 中水 (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9月30日 | |
评估情况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 | * | ||
总负债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73.*元 |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金融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7.9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98%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
批准日期 | 2024年7月17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东莞名气通股权和东莞数据中心大楼的批复》 银清办发〔2024〕92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东莞名 (略) 17.98% (略) 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以下合称“整体项目标的”)整体转让,其中东莞名 (略) 17.98%股权挂牌价为573.*元, (略) 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挂牌价为*万元。意向受让方需同时受让上述标的,并按要求提交意向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 2.若项目进入竞价程序,整体项目标的以*.*元为起始价,产生的溢价部分按 (略) 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和东莞名 (略) 股权的挂牌价之比进行分配。 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4.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首期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9.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就剩余价款受让方应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且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2个周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项目名称 | 东莞名 (略) 17.98%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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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东莞名 (略) 17.98%股权 |
标的编号 | CQB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东莞名 (略) 17.98%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73.43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松山湖 | 所属行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东莞名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略) 7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数据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王燕涯 | 成立时间 | 2013年12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 (略) 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IDC机柜托管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7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略) | 47.10% | |||||
卓明信息(深圳)有限公司 | 34.92% | |||||
深圳金融 (略) | 17.98%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60.16 | -2983.47 | -2983.47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9 | *.85 | 2785.44 | ||||
2024年7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50.18 | -1642.11 | -1642.1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4 | *.59 | 1143.25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深圳金融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名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均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 中水 (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9月30日 | |
评估情况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 | * | ||
总负债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73.*元 |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金融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7.9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98%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 |||
批准日期 | 2024年7月17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东莞名气通股权和东莞数据中心大楼的批复》 银清办发〔2024〕92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东莞名 (略) 17.98% (略) 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以下合称“整体项目标的”)整体转让,其中东莞名 (略) 17.98%股权挂牌价为573.*元, (略) 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挂牌价为*万元。意向受让方需同时受让上述标的,并按要求提交意向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 2.若项目进入竞价程序,整体项目标的以*.*元为起始价,产生的溢价部分按 (略) 松山湖数据中心大楼权益和东莞名 (略) 股权的挂牌价之比进行分配。 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4.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首期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9.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就剩余价款受让方应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且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2个周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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