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汽油一批-交易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汽油一批-交易公告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汽油一批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28.71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3 |
标的所在地区 | 山东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汽油一批,共约59.403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71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1 | 数 量 | 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泓信诚评报字[2024]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25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评估报告载: (1)评估公司委托山东精准 (略) 对此次评估范围内油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进行了专业检测,本次评估采用了山东精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Z*NY0083、JZ*NY0084),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可以正常使用;(详见检验报告) (2)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评估值不包含油料处理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 (3)据委托人介绍,此次评估范围内汽油购置较早,账面入账资产名称为93号汽油,根据2011年12月,北京质监局发布《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两项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将汽油牌号由“90号,93号,97号”修改为“89号,92号,95号”。故本次委托评估59.403吨汽油按照92号汽油价值进行评估。 二、本次转让标的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因汽油存在日常挥发等情况可能会有损耗,故后期交易中,应以具体移交为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高警官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危险化学品回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提取、运输等工作,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期间和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取、保管、运输等)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9、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照成交价4%支付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除此之外,标的评估费用*元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无需转、受让双方再另行出具函件。 11、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检验报告(2份)。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许可范围应包含汽油(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6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汽油一批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28.713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3 |
标的所在地区 | 山东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汽油一批,共约59.403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713 万元 | ||
计量单位 | 1 | 数 量 | 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泓信诚评报字[2024]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25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评估报告载: (1)评估公司委托山东精准 (略) 对此次评估范围内油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进行了专业检测,本次评估采用了山东精准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Z*NY0083、JZ*NY0084),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可以正常使用;(详见检验报告) (2)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评估值不包含油料处理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 (3)据委托人介绍,此次评估范围内汽油购置较早,账面入账资产名称为93号汽油,根据2011年12月,北京质监局发布《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两项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将汽油牌号由“90号,93号,97号”修改为“89号,92号,95号”。故本次委托评估59.403吨汽油按照92号汽油价值进行评估。 二、本次转让标的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因汽油存在日常挥发等情况可能会有损耗,故后期交易中,应以具体移交为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高警官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危险化学品回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提取、运输等工作,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期间和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取、保管、运输等)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9、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照成交价4%支付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除此之外,标的评估费用*元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无需转、受让双方再另行出具函件。 11、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检验报告(2份)。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许可范围应包含汽油(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6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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