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设备及报废车辆一批-交易公告
重庆南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设备及报废车辆一批-交易公告
标的名称 | 重庆南宜 (略) 持有的废旧设备及报废车辆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 | 转让底价 | 253.465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南岸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标的为重庆南宜 (略) 所有的位于重庆南岸区弹子石A分区、 (略) 镇废旧设备、报废车辆一批,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南岸区弹子石A分区、 (略) 镇 | ||
转让底价(万元) | 253.465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 量 | 详见附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华恒资评报字(2024)第01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26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本次评估值为不含税评估值。 2、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何元祥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南宜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南岸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系重庆南宜 (略) 持有的废旧设备、报废车辆一批,拟整体转让,详见资产明细表。标的中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在挂牌期间内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还需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字或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①本次转让标的中的车辆系报废车辆,转让范围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处置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 自受让方全额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转让方将车辆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自接收车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收齐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②本次转让标的中的废旧设备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自受让方全额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1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12.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3、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重庆南宜 (略) 持有的废旧设备及报废车辆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 | 转让底价 | 253.465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南岸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标的为重庆南宜 (略) 所有的位于重庆南岸区弹子石A分区、 (略) 镇废旧设备、报废车辆一批,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南岸区弹子石A分区、 (略) 镇 | ||
转让底价(万元) | 253.465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 量 | 详见附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华恒资评报字(2024)第01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26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本次评估值为不含税评估值。 2、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何元祥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南宜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南岸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系重庆南宜 (略) 持有的废旧设备、报废车辆一批,拟整体转让,详见资产明细表。标的中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在挂牌期间内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还需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字或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①本次转让标的中的车辆系报废车辆,转让范围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处置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 自受让方全额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转让方将车辆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自接收车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收齐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②本次转让标的中的废旧设备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自受让方全额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1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12.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3、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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