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津宁公告〔2024〕第44号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津宁公告〔2024〕第44号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7月2日,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95号)批准征收土地24.0437公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宁河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B(土地收购整理)、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C(土地收购整理);

3、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北淮淀镇北淮淀村集体土地24.0437公顷(360.655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20.5218

307.827

园地

0.3793

5.6895

林地

0.1307

1.9605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2.9472

44.208

建设用地

0.0647

0.9705

未利用地



合计

24.0437

360.6555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226.*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314人,其中劳动力21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

2024年7月2日,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95号)批准征收土地24.0437公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宁河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B(土地收购整理)、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C(土地收购整理);

3、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北淮淀镇北淮淀村集体土地24.0437公顷(360.655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20.5218

307.827

园地

0.3793

5.6895

林地

0.1307

1.9605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2.9472

44.208

建设用地

0.0647

0.9705

未利用地



合计

24.0437

360.6555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226.*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314人,其中劳动力21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