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津宁公告〔2024〕第44号征收土地公告
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津宁公告〔2024〕第44号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7月2日,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95号)批准征收土地24.0437公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宁河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B(土地收购整理)、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C(土地收购整理);
3、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北淮淀镇北淮淀村集体土地24.0437公顷(360.655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0.5218 | 307.827 |
园地 | 0.3793 | 5.6895 |
林地 | 0.1307 | 1.9605 |
牧草地 | | |
其他农用地 | 2.9472 | 44.208 |
建设用地 | 0.0647 | 0.9705 |
未利用地 | | |
合计 | 24.0437 | 360.655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226.*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314人,其中劳动力21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2024年7月2日, (略)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宁河区2024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95号)批准征收土地24.0437公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宁河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B(土地收购整理)、宁河区北淮淀示范镇规划泽海南道北侧地块C(土地收购整理);
3、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北淮淀镇北淮淀村集体土地24.0437公顷(360.655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0.5218 | 307.827 |
园地 | 0.3793 | 5.6895 |
林地 | 0.1307 | 1.9605 |
牧草地 | | |
其他农用地 | 2.9472 | 44.208 |
建设用地 | 0.0647 | 0.9705 |
未利用地 | | |
合计 | 24.0437 | 360.655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元/公顷,计1226.*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314人,其中劳动力21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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