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
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
标的名称 | 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0053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4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丰都县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 | ||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长江河道丰都县段楠竹坝采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0.0053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夏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丰都农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丰都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转让,开采期限:监理的开工批复至2024年12月27日止;地理位置:长江河道丰都县段楠竹坝采区;开采范围:航道里程456.6~460.6km,河道中心区域,长度约3480m,宽度约310m,面积约*㎡;年度开采控制总量:*吨(其中河沙约6.*吨、鹅卵石约38.*吨);采砂控制高程:118米以上;采砂种类:砂石(河沙、鹅卵石);需配备采砂船舶1~2艘。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河沙转让底价为0.*万元/吨,鹅卵石转让底价为0.*万元/吨)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以砂石合计53元(含河沙、鹅卵石各一吨)作为竞价基数进行竞价,较竞价基数增值部分按河沙和鹅卵石的转让底价比例进行分配,即:河沙最终成交价格为(45.5+竞价增值部分×85.85%)元/吨,鹅卵石最终成交价格为(7.5+竞价增值部分×14.15%)元/吨,本项目价款计算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成交的;(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船舶及人员要求: (一)船舶要求 1、自有船舶(提供船舶的相关所有权证明及保险投保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2、采砂船需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救生、环保设施及通过了船检部门的年检(需提供船舶适航证书、船籍证书、年检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且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原件备查); 3、采砂船《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和《防止空气污染》上载明的主柴油机总功率/额定功率不超过1250千瓦,具有平缓移动的功能。 4、项目挂牌开始日起,提供的船舶未在其他采区办证作业(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一); 5、成为受让方后,办理意向登记时提供的船舶不可在作业期间进行更换(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一)。 (二)船舶作业人员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 12 号)文件规定,意向受让方需提供航船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船员服务薄,配备至少一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配备船员的相关证书、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办理意向登记日前1年的社保证明,且相关证书核发日期在2023年9月22日之前,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原件备查)。 七、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转让方预付价款*元,最终结算金额以成交单价×实际开采数量计算(若最终结算金额未达到*元,转让方不予退还差额部分,已开采的砂石归受让方所有;若最终结算金额超过*元,则超过*元部分的价款由受让方按实际开采数量另行支付给转让方。若因转让方办理前期必要手续导致受让方进场实施时间超过2024年10月31日,则按5.*元/天减免),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相关款项,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交易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其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以最终结算金额进行计算。转、受让双方须在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交易服务费转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砂石由受让方自行开采及销售,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27日止;受让方开采及运输砂石时,应遵守作业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及安排;受让方自行组织标的开采、装卸、运输、保管、加工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装卸、运输、加工以及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等费用)及在交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一、水分杂质的扣除:由转让方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取样检测方式为首船取样,河沙及卵石各取5组,以检测结果(5组的平均值)分别计算河沙及卵石的平均值为含水(杂质)率的扣除依据,采样由转让方、监理、水利局、受让方四方共同见证取样,按扣除含水(杂质)后计量并开具四联单。 十二、风险提示: (一)本项目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有关河道资源情况(砂石厚度、砂石质量、总量等)与实际资源量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外运方式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对该砂石资源现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堆放场地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红线内、外的运输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十三、标的实际数量以最终开采为准。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存续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提供近5年的采砂业绩证明(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二、营业执照具有河道采砂或河道疏浚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通过“信用中国”(http://**)查询, (略) 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意向受让方 (略) 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四、截止项目挂牌期满之日,在本行政服务区内无违法采砂行为。(须提供由丰都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科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丰都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鲜老师、舒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0053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4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丰都县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 | ||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长江河道丰都县段楠竹坝采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0.0053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夏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丰都农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丰都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丰都县2024年长江河道采砂(楠竹坝可采区)开采劳务及销售权转让,开采期限:监理的开工批复至2024年12月27日止;地理位置:长江河道丰都县段楠竹坝采区;开采范围:航道里程456.6~460.6km,河道中心区域,长度约3480m,宽度约310m,面积约*㎡;年度开采控制总量:*吨(其中河沙约6.*吨、鹅卵石约38.*吨);采砂控制高程:118米以上;采砂种类:砂石(河沙、鹅卵石);需配备采砂船舶1~2艘。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河沙转让底价为0.*万元/吨,鹅卵石转让底价为0.*万元/吨)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以砂石合计53元(含河沙、鹅卵石各一吨)作为竞价基数进行竞价,较竞价基数增值部分按河沙和鹅卵石的转让底价比例进行分配,即:河沙最终成交价格为(45.5+竞价增值部分×85.85%)元/吨,鹅卵石最终成交价格为(7.5+竞价增值部分×14.15%)元/吨,本项目价款计算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成交的;(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船舶及人员要求: (一)船舶要求 1、自有船舶(提供船舶的相关所有权证明及保险投保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2、采砂船需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救生、环保设施及通过了船检部门的年检(需提供船舶适航证书、船籍证书、年检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且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原件备查); 3、采砂船《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和《防止空气污染》上载明的主柴油机总功率/额定功率不超过1250千瓦,具有平缓移动的功能。 4、项目挂牌开始日起,提供的船舶未在其他采区办证作业(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一); 5、成为受让方后,办理意向登记时提供的船舶不可在作业期间进行更换(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一)。 (二)船舶作业人员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 12 号)文件规定,意向受让方需提供航船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船员服务薄,配备至少一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配备船员的相关证书、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办理意向登记日前1年的社保证明,且相关证书核发日期在2023年9月22日之前,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原件备查)。 七、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转让方预付价款*元,最终结算金额以成交单价×实际开采数量计算(若最终结算金额未达到*元,转让方不予退还差额部分,已开采的砂石归受让方所有;若最终结算金额超过*元,则超过*元部分的价款由受让方按实际开采数量另行支付给转让方。若因转让方办理前期必要手续导致受让方进场实施时间超过2024年10月31日,则按5.*元/天减免),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相关款项,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交易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其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以最终结算金额进行计算。转、受让双方须在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交易服务费转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砂石由受让方自行开采及销售,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27日止;受让方开采及运输砂石时,应遵守作业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及安排;受让方自行组织标的开采、装卸、运输、保管、加工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装卸、运输、加工以及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等费用)及在交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一、水分杂质的扣除:由转让方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取样检测方式为首船取样,河沙及卵石各取5组,以检测结果(5组的平均值)分别计算河沙及卵石的平均值为含水(杂质)率的扣除依据,采样由转让方、监理、水利局、受让方四方共同见证取样,按扣除含水(杂质)后计量并开具四联单。 十二、风险提示: (一)本项目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有关河道资源情况(砂石厚度、砂石质量、总量等)与实际资源量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外运方式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对该砂石资源现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堆放场地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红线内、外的运输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十三、标的实际数量以最终开采为准。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存续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提供近5年的采砂业绩证明(营业执照、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 二、营业执照具有河道采砂或河道疏浚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通过“信用中国”(http://**)查询, (略) 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意向受让方 (略) 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四、截止项目挂牌期满之日,在本行政服务区内无违法采砂行为。(须提供由丰都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科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丰都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鲜老师、舒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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