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4〕21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4〕21号
榕仓征补公告〔2024〕21号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位于仓山镇东升村,盖山镇北园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二类居住商业混合用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0.4198公顷,其中:仓山镇东升村村庄0.3694公顷;盖山镇北园村村庄0.0504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涉及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盖山镇北园村0.0504公顷土地均承包到户;仓山镇东升村土地使用权为0.3694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3〕12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 (略) 征迁规定执行,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4人(其中劳动力16人)。我区计划通过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24人,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2022〕14号)作废。
附件:1.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位置示意图
2.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榕仓征补公告〔2024〕21号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位于仓山镇东升村,盖山镇北园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二类居住商业混合用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0.4198公顷,其中:仓山镇东升村村庄0.3694公顷;盖山镇北园村村庄0.0504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涉及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盖山镇北园村0.0504公顷土地均承包到户;仓山镇东升村土地使用权为0.3694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3〕12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 (略) 征迁规定执行,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4人(其中劳动力16人)。我区计划通过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24人,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2022〕14号)作废。
附件:1.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位置示意图
2.原福州 (略) 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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