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宝坻区〔2024〕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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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宝坻区〔2024〕第65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宝坻区〔2024〕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略) 宝坻区八门城镇第四村集体土地0.9693公顷(合14.539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宝坻区国土空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黄庄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 99号文件,用于黄庄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宝坻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具体范围以征收宗地界址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1171

1.7565

园地

0

0

林地

0

0

牧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8522

12.7830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9693

14.5395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元/公顷,计53.*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农村村民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具体依据《 (略) 宝坻区黄庄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农村村民住宅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执行。不涉及青苗。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和地上物补偿协议执行,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2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八门城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人,参保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八门城镇第四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9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宗地界址图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崔立森, 联系电话:022-*)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宝坻区〔2024〕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略) 宝坻区八门城镇第四村集体土地0.9693公顷(合14.539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宝坻区国土空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黄庄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 99号文件,用于黄庄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宝坻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具体范围以征收宗地界址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1171

1.7565

园地

0

0

林地

0

0

牧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8522

12.7830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9693

14.5395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元/公顷,计53.*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农村村民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具体依据《 (略) 宝坻区黄庄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农村村民住宅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执行。不涉及青苗。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和地上物补偿协议执行,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2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八门城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人,参保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八门城镇第四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9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宗地界址图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崔立森, 联系电话: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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