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崇明新村风电场专项规划1-9号风机、11035千伏开关站项目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崇明新村风电场专项规划1-9号风机、11035千伏开关站项目
(略) 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本出让宗地中建筑应 (略) 建设相关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0%。 2、本 (略) 的有关标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3、本项目应配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4、建议地块内新增1个宏基站或微基站站址进行补盲,具体站址数量以信息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数量为准。 5、本地块项目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2014、J*-2014)的相关条文要求。 6、本地块按照项目开发规模、停车数量、 (略) 交通条件,再行确定项目交通组织方案及机动车出入口设置位置及数量,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设于较 (略) 。 7、本合同项下第一十条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余额。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9月17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崇明区城 (略) 197号
单 位: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施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 (略) (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本出让宗地中建筑应 (略) 建设相关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0%。 2、本 (略) 的有关标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3、本项目应配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4、建议地块内新增1个宏基站或微基站站址进行补盲,具体站址数量以信息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数量为准。 5、本地块项目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2014、J*-2014)的相关条文要求。 6、本地块按照项目开发规模、停车数量、 (略) 交通条件,再行确定项目交通组织方案及机动车出入口设置位置及数量,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设于较 (略) 。 7、本合同项下第一十条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余额。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9月17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崇明区城 (略) 197号
单 位: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施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 (略) (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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