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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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铜政公〔2024〕40号拟征地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铜山区新区街道滕寨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权属

用地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合计

耕地

耕地合计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新区街道滕寨村集体所有

0.0595公顷(0.8925亩)

0.0493公顷(0.7395亩)

0.0493公顷(0.7395亩)

0

0

0.0493公顷(0.7395亩)

0.0102公顷(0.153亩)

0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 (略) 铜山区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1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 (略) 铜山 (略) )(联系人:王巍;电话:0516-*;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 (略) 铜山 (略) )(联系人:王巍;电话:051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铜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铜政公〔2024〕40号拟征地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铜山区新区街道滕寨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权属

用地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合计

耕地

耕地合计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新区街道滕寨村集体所有

0.0595公顷(0.8925亩)

0.0493公顷(0.7395亩)

0.0493公顷(0.7395亩)

0

0

0.0493公顷(0.7395亩)

0.0102公顷(0.15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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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 (略) 铜山区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1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 (略) 铜山 (略) )(联系人:王巍;电话:0516-*;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 (略) 铜山 (略) )(联系人:王巍;电话:051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铜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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