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公告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松溪县三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林屯片区熹茗路高速连接线至新立路段建设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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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公告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松溪县三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林屯片区熹茗路高速连接线至新立路段建设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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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84号)等文件,现征收溪东乡周墩村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8.4793公顷,作为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项目用地;征收郑墩镇林屯村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0.2236公顷,作为松溪县三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略) (略) (高速连接 (略) 段)建设项目二期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公顷)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

    水工建筑用地、水库水面

    8.4793

    溪东乡人民政府

    溪东乡周墩村

    松溪县三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略) (略) (高速连接 (略) 段)建设项目二期

    (略)

    用地

    0.2236

    郑墩镇人民政府

    郑墩镇林屯村

    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84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签约情况

    项目已按《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政地〔2024〕6号)、《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政〔2024〕21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配合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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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84号)等文件,现征收溪东乡周墩村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8.4793公顷,作为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项目用地;征收郑墩镇林屯村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0.2236公顷,作为松溪县三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略) (略) (高速连接 (略) 段)建设项目二期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公顷)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

    水工建筑用地、水库水面

    8.4793

    溪东乡人民政府

    溪东乡周墩村

    松溪县三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略) (略) (高速连接 (略) 段)建设项目二期

    (略)

    用地

    0.2236

    郑墩镇人民政府

    郑墩镇林屯村

    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周墩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84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签约情况

    项目已按《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政地〔2024〕6号)、《松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政〔2024〕21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配合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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