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等地块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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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等地块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控规#-05等地块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部分土地位 (略) 内,用地总面积约19.4066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6.1498公顷,涉及田独村委会四组集体土地11.9046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田独村委会土地0.0735公顷、新红村委会集体土地4.1293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新红村飞地未确权土地0.0424公顷。拟征收国有土地:3.2568公顷, (略) 仙逸园管理所土地0.0393公顷、市政府土地3.1500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国家土地0.0675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农用地约13.7431公顷(其中灌木林地约4.0511公顷、果园约2.3951公顷、坑塘水面约0.3658公顷、 (略) 约0.3528公顷、其他草地约0.8650公顷、其他林地约3.0434公顷、其他园地约0.6259公顷、乔木林地约0.2860公顷、设施农用地约1.2784公顷、水田约0.4796公顷),建设用地约5.6738公顷(其中采矿用地约0.299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约1.5648公顷、工业用地约0.0437公顷、公路用地约0.0231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约2.3559公顷、农村宅基地约1.094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0.2550公顷、特殊用地约0.03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 (略) 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作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绿地、 (略) 用地等。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略) (略)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元/座,在限期规定时间内迁移再奖励4千元/座, (略) (略) 政府统筹安排。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略) 田独村委会及田独村委会第四小组和新红村委会等农民集体被征收户。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吉阳大道218号 (略) 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8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吉阳大道218号 (略) 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电话:#;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权属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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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控规#-05等地块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部分土地位 (略) 内,用地总面积约19.4066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6.1498公顷,涉及田独村委会四组集体土地11.9046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田独村委会土地0.0735公顷、新红村委会集体土地4.1293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新红村飞地未确权土地0.0424公顷。拟征收国有土地:3.2568公顷, (略) 仙逸园管理所土地0.0393公顷、市政府土地3.1500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国家土地0.0675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农用地约13.7431公顷(其中灌木林地约4.0511公顷、果园约2.3951公顷、坑塘水面约0.3658公顷、 (略) 约0.3528公顷、其他草地约0.8650公顷、其他林地约3.0434公顷、其他园地约0.6259公顷、乔木林地约0.2860公顷、设施农用地约1.2784公顷、水田约0.4796公顷),建设用地约5.6738公顷(其中采矿用地约0.299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约1.5648公顷、工业用地约0.0437公顷、公路用地约0.0231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约2.3559公顷、农村宅基地约1.094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0.2550公顷、特殊用地约0.03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 (略) 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作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绿地、 (略) 用地等。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略) (略)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元/座,在限期规定时间内迁移再奖励4千元/座, (略) (略) 政府统筹安排。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略) 田独村委会及田独村委会第四小组和新红村委会等农民集体被征收户。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吉阳大道218号 (略) 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8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吉阳大道218号 (略) 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电话:#;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权属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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